一、總則
1.牢記“安全生產,人人有責”,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法制觀念,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規定。礦井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勞動條件。加強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
2、各工程隊負責人必須取得安全監督部門頒發的有效礦長資格證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應有效特種作業證,方能上崗作業。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每年至少接受20小時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應進行不少于72小時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帶領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調換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訓。
3、各礦井和專職安全員負責人必須每天下礦井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產情況記錄。如遇無法排除的重大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指揮人員撤出,同時報告礦生產安全科或采區。
4、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嚴加管理,并設照明和警戒標志。
5、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有保障安全生產、防止事故和防止塵毒等危害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各礦井應確定合理的開采順序,并在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開拓系統形成后,方準生產。
6、作業人員下井前嚴禁喝酒;下井時必須攜帶照明燈具、穿戴好防護用品,作業前必須檢查通風情況,認真檢查和處理作業地點頂、幫的浮石。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并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
7、各礦硐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崗位技術操作規程。
8、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工作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不準睡覺和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中途停電應切斷電源。
9、井下偏僻與危險作業地點,嚴禁單人作業。
10、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不得小于30米。每個生產中段和每個采場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出口與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須建立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定的采場,應指定專人負責檢查。
12、所有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保證井下所需的風量、風質、風速;主要回風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必須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并符合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扇必須連續運轉。
13、井巷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通風、運輸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檢修與施工的需要。
14、嚴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從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產,保持礦區、工房、通道等整齊清潔和暢通無阻。
16、操作工必須熟悉設備性能要求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7、在礦區內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注意各種警告,嚴禁非駕駛員使用各種機動車輛;嚴禁從行駛的機動車輛爬上爬下。
18、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和腐蝕等物品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并設專人嚴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
19、發生安全事故時,礦硐負責人必須立即到現場指揮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省礦安全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后,必須及時調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20、其它有關規定,必須遵守GB16424--199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