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安全隱患排查遵循“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原則,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制定的安全隱患認定標準進行排查,范圍要涵蓋礦井生產的所有區域、所有過程、所有環節、所有設備設施和所有人員,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安全隱患治理必須做到安全技術措施、組織保證措施、資金保障措施,專項技能培訓和強制執行措施五到位。
第十一條 礦井各隊正職至少每三天組織一次對本隊作業范圍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排查結果向礦安監部門報告;礦長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相關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參加的全面安全隱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隱患要登記建檔,并按“五落實”的要求徹底整治,每半個月向公司安監局書面報告情況。
第十二條 礦井每月4日前將本月隱患排查治理內容上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安全隱患按照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和其他分類填寫隱患排查治理表,每一項安全隱患要制定出治理的安全技術措施、治理期間的安全組織措施、現場治理責任人和完成治理的時間期限,驗收復查負責人,并且由分管礦長對分管業務(專業)簽字認可。
第十三條 安全隱患如果當月沒有完成治理的,下月仍然上報并注明,直到安全隱患徹底消除為止。不存在安全隱患的也要填寫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表,注明沒有安全隱患,并由主管礦領導簽字。
第十四條 各礦要于每季度第一周將上季度在安全隱患排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情況向集團公司安監局提交專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結果等內容,報告要經礦長簽字。集團公司安監局把各礦情況匯總后向川煤集團和上級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礦井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發現存在一般安全隱患能立即解決的要按規定進行治理,不能立即解決的要按照“五定”的原則,即:定項目、定措施(包括隱患治理的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期間的組織保證措施)、定資金、定責任人、定時間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 礦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實行分級管理。一般隱患由礦長(或礦長授權的礦級領導)明確安全隱患治理責任人,責成立即解決或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責任人負責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礦長(或礦長授權的礦級領導)審核簽字備案。對于存在重大隱患的礦井或生產區域,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進行全面治理,由礦長組織制定安全隱患治理的技術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治理的內容、資金、期限、作業人數、整改范圍,并組織實施,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后由礦長組織按照標準驗收。集團公司安監局負責重大安全隱患的驗收,各礦安監處負責對一般安全隱患及非標準作業行為規范的驗收。
第十七條 對現場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一般常規性隱患由跟班隊長落實,班組長按作業規程和崗位標準進行整改,安檢員(瓦安員)負責督促整改和驗收。
第十八條 班(組)及零散作業地點,每小班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發現的隱患,當班跟班副隊長(瓦安員)、班長、安檢員(群監員)一同研究整改措施。對一般隱患必須立即整改,隱患已整改并確認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方可組織生產。隱患整改由跟班副隊長(瓦安員)負責安排,班組長負責按整改措施(含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整改,安檢員(群監員)負責現場監督和驗收。當班整改不完的隱患,必須及時向所屬隊匯報并向下一個班對應的負責人進行交接。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的較大以上安全隱患,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向隊及相關部門匯報,待隱患整改方案(措施)確定后,方可按方案和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 采掘隊組織隱患排查時,對查出的一般隱患,必須立即制定隱患整改措施或按照規程、措施,安排當班進行整改,由跟班副隊長或指定專人現場監督整改,隱患已整改并確認達到安全生產條件,方可組織生產。對較大的安全隱患現場不能解決的,必須采取停產整頓的措施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在制定隱患整改方案(措施)后,嚴格按整改方案(措施)整改隱患。
第二十條 輔助區(科)每周對管轄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時,對一般性隱患,立即與隊共同研究制定隱患整改方案(措施),并按整改方案(措施)進行整改,由安全副區(科)長監督隱患的整改或指派專人現場跟班監督隱患整改,隱患已整改并確認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組織生產。對較大的安全隱患,現場不能解決的,必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由區隊領導共同研究制定隱患整改方案(措施),嚴格按隱患整改方案(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各礦每月全面安全大檢查和隱患排查時,必須對全礦各系統、各作業地點進行全面排查,對一般性隱患必須由檢查人員和跟班副隊長、安檢員或瓦安員、班組長現場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副隊長、班組長負責落實整改,安檢員或瓦安員負責督促整改和驗收;對危險性較大的隱患,必須由隱患所屬區(隊)主要領導組織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副隊長、安檢員現場監督隱患整改、驗收。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對重大安全隱患立即停產,由礦長或分管領導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及隱患單位負責人共同研究隱患整改方案和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隱患整改處理時,隱患單位主要領導必須現場跟班,具體負責整改工作,礦業務保安部門、包保責任人、安監部門人員必須重點監督檢查隱患整改情況,隱患整改后由礦分管領導組織相關部門驗收,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組織生產。
第二十二條 安全隱患治理工作要由礦級領導、隊長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帶班進行,參加人員必須全面掌握處理安全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專項培訓后,具備熟練的專項操作技能,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帶班領導人員還應掌握強制執行措施內容,并認真執行。安全隱患治理期間,所有該區域人員都必須了解安全保證措施內容并嚴格執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