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管理紅線
第十五條礦井必須有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采區集中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面配風量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核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準。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六條巷道失修、變形嚴重造成通風斷面縮小、通風阻力加大,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嚴重影響通風安全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職務,強行組織生產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七條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嚴禁任何2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低瓦斯礦井串聯通風必須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八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未制定或不執行防突措施;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突出危險性煤層、斷層、陷落柱等構造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職務。超防突檢測范圍強行進行采掘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九條“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須編制設計,并按程序報批后組織施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治突出安全技術方案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審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改變采區以上通風系統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程序審批。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條擔負主副井提升任務或滾筒直徑大于2m的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或失效,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免去機電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未設置“三專兩閉鎖”;局部通風機、機電設備安裝位置不合理,存在嚴重隱患;礦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置大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免去機電副礦長或總工程師職務。存在上述情況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二條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制定探放水措施;進入帶壓水開采區域或接近老空積水區域進行采掘活動,未編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未按措施規定進行采掘活動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三條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四條生產礦井區域內所有隊組瓦檢員、安檢員必須由礦統一管理,拒不執行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五條煤礦建設項目在發包時,必須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杜絕層層轉包,不按規定實施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六條重大隱患整改不及時,對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采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或未經上級部門批準擅自組織生產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七條上述觸犯“安全管理紅線”的行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確認。
對因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通風科長(礦長助理)、安監處長失職失查、履職不力造成觸犯上述“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員工或科級以下干部觸犯紅線的要按規定及時處理,由安監處長負責監督落實,未按規定執行的,免去安監處長職務。副處級以上干部觸犯紅線的,由安監處長或安監局長提出處理意見,經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焦化、電力、化工、建筑、機修、洗選加工等地面生產單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據行業標準及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紅線。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