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塵系統和設施
1、井下防塵用水,可采用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其中東翼二水平采用東五采區灰巖水,西翼一水平采用地面水,二、三水平采用井底車場靜壓水池水,井下水源需經凈化處理。地面走廊用動壓供水防塵。
2、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管路系統。其中主要大巷要鋪設φ100mm管路,采區上下山要鋪設φ50mm管路,采掘面等其它分支巷道鋪設φ25mm管路。防塵管路必須到達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轉載點。
3、主要運輸道、主要回風道、上下山的防塵管路每隔50米,要設一個三通閥門;采煤工作面兩道、掘進工作面每隔30米、溜子頭10米范圍內,安裝隔爆水棚的地點都要設三通閥門。
4、主副井底車場、采區上下山口、機電硐室、炸藥庫附近要設三通閥門。
5、掘進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兩道的防塵鐵管,必須達到距迎頭或切眼上下出口不大于30m處,管路末端要安裝水針,并有不少于30m的灑水軟管,回采工作面內用軟管跟面推進灑水。
6、各轉載點都必須安裝噴頭,噴頭安裝的高度、位置以能覆蓋轉載點揚起的煤塵、不濕電機為準。采掘面溜子頭噴頭閥門安在溜子開關附近,由溜子司機開關閥門。
7、采煤面兩道、掘進工作面采區回風巷、裝煤點下風側要安裝凈化風流水幕,水幕要處于正常噴霧狀態。采區進風巷、主要進風大巷,可根據日常產塵情況而定,產量大時可設置自動噴霧。
四、防塵制度
1、防塵責任區域的劃分,按照《“一通三防”責任區域劃分規定》執行。
2、煤巷、半煤巷掘進必須執行濕式打眼,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須由生產單位防塵員對采煤面及距切眼30m范圍內的進回風巷、距掘進迎頭30m范圍內的巷壁灑水,保持巷道無積塵。
3、凡屬通風專職防塵人員清塵的巷道,必須認真執行“二、五、十五”沖塵灑水制度。即回采面切眼30m以外的進回風巷、掘進工作面至少每兩天灑水一次;采區石門、上下山運輸機道及巖巷掘進頭30m以外的巷道,至少5天沖冼一次;主要進回風大巷、斜井以及其它通風行人巷道至少15天沖冼一次;個別易產塵地點必須每天灑水一次。
4、凡采高大于1.3m,煤層內在水份含量低于4%的回采工作面都必須執行煤層注水。如因地質構造復雜、殘采等原因不能進行注水的,應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井下以下地點要設立隔爆水棚。
⑴、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水平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⑵、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⑶、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道。
⑸、煤層掘進巷道。
⑹、煤倉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
⑺、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
水棚安設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執行。
6、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必須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井上下作業場所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每年至少測定一次;每半月必須對全礦井下產塵地點的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測定一次;每月測塵點次不低于應測點次的90%,粉塵點次合格率不低于90%。
7、采掘頭面必須編制“防塵措施設計”,經通風科(區)生產單位負責人、礦總工程師簽閱,與采掘作業規程一并貫徹執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