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井下巷道布置應遵循下列原則:
(1)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開采保護層的采區,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范圍。
(2)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如果條件許可,應盡量將石門布置在被保護區,或先掘出揭煤地點的煤層巷道,然后再與石門貫通。石門與突出煤層中已掘巷道貫通時,被貫通巷道應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風。
(3)在同一煤層中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進。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避開本煤層或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
(4)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確需串聯通風的,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嚴禁將石門、開切眼或巷道貫通點布置在地質構造帶或應力集中地點。否則,必須編制嚴密的防治突出專門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6)突出煤層的進、回風巷道之間不得布置聯絡巷,如因接續或施工的原因必須布置時,待全風壓通風系統形成后要及時封閉或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反向風門,以防止風流短路和漏風。
九、礦井必須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地質資料,并根據實際揭露資料每月修改、填繪。
十、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責令電工斷電,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報告公司調度室。
十一、公司安全監察部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行使監察權,負責監督執行防突管理的各項規定;參加防治突出專門設計及其措施的審查;監督防治突出設計和措施實施;監督防治突出措施費用的使用;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提出其他處理意見等;對威脅安全生產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業場所,令其停止作業、斷電、撤出人員并向公司調度室匯報。
十二、防突知識培訓
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對各類人員的培訓要求是:
(1)礦井的井下工人,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有關突出的規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突出預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層中工作的區(隊)長應由從事突出煤層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員擔任;
(3)對在礦井工作的區(隊)長、班組長、防突人員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有關突出的規章制度、突出發生的規律、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方法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4)總經理、公司總工程師培訓的主要內容為防治突出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以及有關防治突出的規章制度等。
十三、突出后的記錄。礦井發生突出后,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必須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作好詳細記錄,收集資料,并填寫突出記錄卡片。記錄卡片數據應準確,附圖應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