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使煤氣防護器材領取、維修及報廢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明確維修責任,使器材使用、維修及報廢工作處于受控狀態,提高工作效率。
二、適用范圍:
適用第三煉鐵廠所有煤氣防護器材使用單位。
三、職責:
1、煤氣防護器材使用單位責任人負責器材的日常使用、保養及向安全科上報故障煤氣防護器材報修計劃,并注明產品型號、數量等。
2、安環科負責匯總需修或報廢煤氣防護器材數量,并按時報至安環生產部安全科主管人員。
四、申報及維修時間:
各單位務必于每月20日前將保修或報廢申請報至安全科。安全科主管人員負責于月底完成對所報器材的維修或報廢工作。
五、煤氣防護器材報廢條件:
1、達到或超過過使用年限,無修復使用價值。
2、主要部件如傳感器、線路板等陳舊或損壞,精確度嚴重降低或喪失,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3、大修一次費用超過50%以上的器材。
4、經過確認,無法修復的。
5、所報煤氣防護器材經維修廠家確認達到報廢條件后,經主管廠長審批后給予報廢。
六、要求:
1、各單位建立健全煤氣防護器材統計臺賬、維修登記臺帳、更換登記臺賬及報廢登記臺賬。
2、各單位嚴格按照本制度執行。
3、違反上述條款的考核100元。
冶金企業車隊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生產車間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人事勞資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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