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第三煉鐵廠生產區域。
第三條?? 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廠部監督、車間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各相關車間(科室)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四條?? 職業衛生工作實行廠長負總責,車間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安全環保科對本廠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
第五條?? 職業衛生工作是我廠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執行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第六條?? 廠部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七條?? 廠部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管理
第八條?? 安全科在集團安全環境管理體系的指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安全科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負責各車間崗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通報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第十一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第三章???? 職業危害前期預防
第十二條?? 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程序,安全科應參加建設項目的審查。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在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第十五條??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安全環保科并上報安全環保部,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做好防塵、毒、噪聲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未經安全環保科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第十七條?? 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十八條?? 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安全隱患治理計劃,并由各車間牽頭負責整改。
第四章????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第十九條?? 在新員工入廠或轉崗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
第二十條?? 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安環科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安全科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各車間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車間應根據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相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車間應根據健康檢查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
第二十五條?? 安全科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二十六條?? 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二十七條?? 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安全科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條?? 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在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二十九條?? 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的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 作業場所管理
第三十條?? 依據〈河北敬業集團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內容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安全、環保部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并向員工公布。
第三十一條?? 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二條?? 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三十三條?? 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四條?? 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救急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第三十五條?? 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第三十六條?? 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第三十七條?? 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八條?? 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高空作業)人員,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第三十九條?? 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安全環保科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上報安全、環保部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第四十條?? 重點對檢維修后的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第四十一條?? 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章????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第四十二條? 安全科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車間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第四十三條? 安全環??埔罁春颖本礃I集團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內容組織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條?? 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集團和第三煉鐵廠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第四十六條? 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四十七條?? 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廠區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對排放噪聲、有毒有害品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第二煉鐵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第三煉鐵廠。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冶金企業車隊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生產車間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人事勞資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保衛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財務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供銷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化驗室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質檢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責任考核制度
鋼鐵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電焊機使用與維護安全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氧氣、乙炔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壓鑄車間生產管理制度
鑄造廠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安全管理獎發放與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