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發放范圍
1. 安全上崗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公司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2. 安全上崗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班組)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3.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須取得本公司的安全上崗作業證。
4. 外包工、臨時工等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必須經安全教育考核后,方可發給“外包工安全作業證”。
(二) 考核內容和辦法
1. 發放安全上崗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⑴ 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⑵ 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2. 安全上崗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公司安全技術部門核發。
3. 合同工、外包工、臨時工等安全上崗作業證,由主管單位或使用單位組織考核,報公司安全技術部門核發。
(三) 使用管理制度
1. 安全上崗作業證是職工上崗工作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 安全上崗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賞罰情況。
3. 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上崗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4. 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上崗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安全上崗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5. 不慎丟失安全上崗作業證者本人除寫書面檢查,由所在單位領導證明后到安全消防處補發,并按規定交納一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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