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二、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三、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四、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五、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爆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六、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七、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八、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九、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十、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火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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