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主管設備、基建系統的安全負主管領導責任。
2、 貫徹執行和督促所屬部門執行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定期召開設備、基建系統的安全會議,及進一步研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 審批設備、基建系統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督促執行。
4、 在領導組織新建、擴建、改建、大修工程中,負責組織落實職業安全勞動衛生“三同時”,即職業安全勞動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5、 對保持全公司設備、生產建筑物完好和勞動衛生設施的正常完好負責。
6、 設備、基建系統發生重大事故,及時組織調查,分析原因,并擬定整改措施,對事故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7、 對因設備缺陷等原因導致的工傷事故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對其他系統發生重大人身及險肇事故,涉及到設備原因時,應參加調查和對事故原因進行技術分析,提出或擬定防止重復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冶金企業車隊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生產車間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人事勞資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保衛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財務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供銷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化驗室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質檢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責任考核制度
鋼鐵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電焊機使用與維護安全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氧氣、乙炔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壓鑄車間生產管理制度
鑄造廠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安全管理獎發放與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