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指示。對本部位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負責,組織制定和落實所管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2.堅持安全與生產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凡新產品、新工藝、新項目等投產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要求的不得下達計劃和安排生產。
3.在安排生產程序和指揮生產,尤其是生產和安全發生矛盾危及人身安全或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緊急情況時,立即下達停產處理的指令,不得違章指揮作業;對因生產指揮不當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指揮失誤的責任。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要求組織應急救援。
5.組織和調配力量,及時解決在處理安全問題上所需的物資、材料和勞動力等。
6.傳達領導布置的生產任務時,同時提出安全注意事項,協調解決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在安全生產方面出現的問題。
7.深入現場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督促各單位解決生產中的不安全隱患,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8.調度生產的同時,負責處理協調解決各類安全問題,對危險現場要親臨指揮,組織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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