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修工不按操作規程施工,出現違章操作現象,每次罰50元。
2、維修工不能落實措施,任務完不成,工作質量低劣,罰負責人20元。
3、維修工不按定期檢修制度進行檢修設備,每次罰20元。
4、維修工不按巡回檢查制度進行巡查設備,每次罰20元。
5、維修工檢查、檢修不認真,檢查檢修部位在24小時內出現故障,罰維修工20元。
6、定期對安全保護進行試驗并填寫記錄。若發生事故,罰試驗人20元。若不進行試驗,罰試驗人20元。
7、工作中不遵守規定,被礦及有關部門抓“三違”者,除按礦規定處罰外,工區再罰50元。
8、對于現場存在的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并進行處理的,每次罰50元。
9、被上級領導及部門查出設備和工作地點的隱患,除承擔所有罰款外,工區罰班組50元。
10、所維修設備出現一次達不到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完好標準,罰20元。
11、不按期對設備進行注油一次,罰20元,因缺油造成事故的除按事故進行處罰外,加罰50元。
12、出現責任事故,按影響生產時間(以調度室時間為準)按每分鐘5元進行處罰。
13、因備件影響生產,罰50元。
14、檢修、安全保護試驗等各種記錄填寫不認真或漏填,每次罰20元。
15、學習不參加者,一次罰5元。在礦及工區組織的考試不合格者罰20元,不按時參加培訓、復訓,每次罰50元。
16、班前會遲到者,一次罰10元。不遵守會場秩序者,一次罰10元。
17、出現安全事故,除按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工區再進行以下處罰:輕傷罰工作負責人50元,重傷及以上除罰工作負責人300牙外,再調離本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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