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運行人員應按照值班表值班,禁止私自替換班,嚴禁高崗低替,必需經雙方值長同意后方可替換,連續替班不得超過3個,值長換班必需經發電維護部部長同意后方可替換。
2. 運行人員值班均不能連值兩班。
3.值班人員未辦完交班手續,不得擅自離崗,如接班者沒有到來,應留守崗位,繼續值班,并匯報值長、發電維護部。
4.處理事故及進行重大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接班人員可在交班人員的指揮下協助處理。
5.運行人員接班應提前20分鐘到現場,做好接班前的設備巡檢,提前5分鐘召開班前會,確認無需要交班人員處理的異常情況后方可接班。
接班
1.接班人員應提前20分鐘到達現場巡檢設備,熟悉運行情況,由接班值長布置工作;
2.接收上班移交的工具、材料、儀表、鑰匙、運行記錄和有關圖紙文件,不足或缺少部分應匯報有關值長并做好記錄;
3.接班檢查后值長應召集班前會,主值班員應向值長匯報情況,值長聽取匯報后布置有關工作,告知運行方式變更情況及注意事項;
4.確認交接事項清楚后,雙方在運行日志上簽字完成交接手續,如遇特殊情況,應請示值長同意后,再辦理交接班手續;
5.各崗位人員一律正點交接班,以雙方簽字(接班先簽,交班后簽)完畢為交接班依據,接班值長下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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