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風場專責人應結合設備檢修試驗,制定技術監督工作計劃,上報風電公司技術監督專責人,督促計劃落實。及時、準確的統計風機自動控制技術監督數據并分析、總結,按時上報至所在風電公司風機自動控制技術專責人;
2、項目部結合風機投產驗收,嚴格實施風機自動控制各項檢測的指標記錄。對于不符合自動控制標準的風機嚴禁投入試運行。設備安裝、投產驗收階段的風機自動控制技術監督工作以及相關試驗資料整理歸檔,保證資料完整移交生產;
3、日常發現有關風機自動控制技術監督的設備缺陷或隱患,應向所在風電公司技術監督專責人反饋情況,便于及時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
4、參加本公司的設備事故調查分析,提出改進及防范措施。
5、參加基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審查、設備的選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驗收、生產準備等工作,依據有關規程規定,對上述工作提出監督意見。
6、參加上級單位組織的風機自動控制技術監督培訓。
監督范圍與內容
第十一條?風機自動控制技術監督的對象為監視、控制風力發電機組的所有自動裝置及所屬的二次回路,范圍包括:
1、風機遠程監控系統;
2、變槳控制系統;
3、防護制動系統;
4、偏航控制系統;
5、液壓控制系統;
6、冷卻加熱控制系統;
7、變頻控制系統;
8、潤滑油控制系統;
9、風機自動控制系統網絡和微機二次系防護系統;
10、風機自動控制系統接地裝置。
第十二條?風機自動控制設備
1、檢測元件,包括溫度、壓力、轉速、振動、扭纜、煙霧、電流、電壓、風速、風向、油位、位置等一次傳感器;
2、二次線路,包括導線、電纜、光纜、電纜槽架、支架、二次接線盒及端子排等;
3、顯示、記錄儀表及控制、執行、保護元件,包括指示、記錄儀表、數據采集裝置、繼電器、接觸器、電磁閥、變頻器、濾波器、IGBT、電子電路板、交換機通訊插件、電源等;
4、過程監視控制單元,包括遠程計算機、PLC和各種控制模塊等。
第十三條?風機自動控制技術監督的內容包括設計、施工、調試、運行、檢修監督等方面;對建設和生產的全過程實施技術監督。
設計、施工、調試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新建風電場風機自動控制裝置的系統設計工作應貫徹先進可靠的方針。風電機組至少應具有兩種不同原理的能獨立有效制動的制動系統;風機的自動控制系統應能監測以下主要數據并設有主要報警信號:
1、發電機溫度、有功與無功功率、電流、電壓、頻率、轉速、功率因數;電網電壓、升壓變溫度;
2、風輪轉速、變槳距角度;
3、齒輪箱油位與油溫;
4、液壓裝置油位與油壓;
5、制動剎車片溫度;
6、風速、風向、氣溫、氣壓;
7、機艙溫度、塔內控制箱溫度;
8、機組振動超溫和制動剎車片磨損報警;
9、軸承溫度;
10、潤滑油壓力、溫度;
第十五條?加強風機自動控制系統的現場竣工驗收工作。在新建、擴建、技改工程中,各級技術監督部門應及早介入風機自動控制系統的安裝調試。
第十六條?機組調試結束后,設計、施工、調試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按時移交有關的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圖紙和施工校驗、調試記錄、調試總結等。
第十七條?風力發電機組必須通過下列試驗:
1、緊急停機試驗;
2、振動停機試驗;
3、超速保護試驗;
4、風力發電機組經調試后,對于國產風力發電機組,安全無故障連續并網運行不得少于240h;對于進口風力發電機組可按技術協議要求執行,但不得少于120h。
第十八條?單臺風電機組試運結束后,基建調試單位與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履行交接驗收手續。未經驗收的設備嚴禁投入運行。驗收主要項目如下:
1、風力發電機組的調試記錄、安全保護試驗記錄、240h(120h)連續并網運行記錄;
2、按照合同及技術說明書的要求,核查風力發電機組各項性能技術指標;
3、風力發電機組自動、手動啟停操作控制是否正常;
4、風力發電機組各部件溫度、溫升有無超過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5、風力發電機組的滑環及電刷工作情況是否正常。
6、發電機、油泵電動機、偏航電動機、風扇電機轉向應正確、無異聲。
7、控制系統中軟件版本和控制功能、各種參數設置應符合運行設計要求。
8、各種信息參數顯示應正常。
技術管理
第十九條?新能源公司風機自動控制技術監督實行月、年報告制度,報送要求按《中國大唐集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監控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應定期對風機自動控制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運行年久,模件損壞率上升、抗干擾能力下降或不明原因誤發信號時應及時對系統進行測試和評估,根據測試結果和評估報告確定進行更換、改造或采取其它適當措施。
第二十一條??? 風機自動控制系統接地、屏蔽電纜屏蔽層接地、電源中性線接地、機柜外殼安全接地等接地系統對地的絕緣電阻測試數值應滿足有關規程、規范技術要求。
第二十二條??? 必須建立針對風機自動控制系統計算機的防病毒措施。未經測試的各種軟件,嚴禁下載到已運行的系統中使用。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風電公司、技術監控服務單位應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新能源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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