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具體規定如下:
1、每年必須按不同品種及生產批次取樣,送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至少兩次以上委托檢驗,并保存原始記錄。
2、必須建立“以人為本,防控結合”的長效監管機制和實施食品安全快速反應的聯動機制。
3、建立健全產品原料及銷售記錄檔案,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4、確認產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一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兩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生產部門停止生產,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消費者停止消費,同時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5、公司成立由總經理組織實施的產品召回領導小組,發布其品種及生產批次和包裝規格等詳細信息,同時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提交產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6、不得故意隱瞞產品安全危害,隨時抽查其產品可能出現的污染源,以免造成產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安全隱患。
7、接受當地質監部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對召回總結報告的審查。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必須繼續或再次進行召回。
8、保存召回記錄,包括品種、生產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
9、產品一經召回,按照規定程序對其產品的同一生產批次的不合格產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通過第三方修正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產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10、及時對召回的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相關規定應當銷毀的產品,應當及時銷毀。對召回產品處理必須有詳細記錄,并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場和質監部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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