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人民政府職能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 “從農田到餐桌” 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3、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4、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建議:
1、政府監管要向社會監管延伸,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幫助監管部門一起提供線索,共同解決問題。
2、實行“首責管理制、屬地管理制、責任追究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目標考核。每年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
3、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議事機制、食品安全信息通報、發布機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等綜合協調配套制度。
二、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領導職能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方針、政策,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規章制度。
2、督導各部門落實國家關于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有關食品安全責任。
3、協調辦理政府名義開展的對外食品安全合作事宜;指導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制定本系統、本行業食品安全工作規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綜合評價。
4、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相關的標準體系和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實現食品安全檢測、評價資源共享。
5、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戰略任務和工作重點,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聯合行動,實施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組織協調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應急處理和案件查處。
6、負責食品安全預警和綜合信息發布;負責組織食品安全大型宣傳活動;對食品安全經費使用提出統籌意見。
三、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
1、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成立由醫學、農藥、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2、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負責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3、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包括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還要協調好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
4、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程的制定。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5、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建立健全應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協調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查處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是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
6、其他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綜合協調職責的事項。例如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事項。
四、農業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規定: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農產品的監管爭議:
目前,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存在較大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農產品等同于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應當適用食品安全監管的分段監管原則,即農業部門監管生產環節、質監部門監管加工環節、工商部門監管流通環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餐飲環節。
另一種意見認為,農產品與食品分屬兩個范疇,但互有交叉。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節由農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他環節一般不適用食品安全的分段監管原則,而是按市場主體或者按農產品品種劃定監管職責。
農業部門應承擔農產品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明確劃分了農業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農產品流通環節中的監管職責。
1、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農業部門負責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這兩類市場主體農產品銷售行為進行監管。因此,農產品生產企業把農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行為屬于流通環節的銷售行為,應當由農業部門監管。
2、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不設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不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沒有立即停止銷售等違法行為,由農業部門處理。
3、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并有權查封、扣押。
4、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的包裝、標志由農業部門監管。農產品包裝、標志規范由農業部門制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志的,由農業部門處理。
5、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銷售的農產品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由農業部門處理。
《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均規定了農業部門在農產品監管中應盡的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承擔農產品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農產品銷售企業及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食品安全法》雖然規定了質量監督、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對食品的生產、流通、餐飲實施分段監管的原則,但同時明確規定食用農產品不適用食品安全的分段監管原則,而是由農業部門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負責監管。
另外,在不同的環節,我們還可以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種子法》《畜牧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漁業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涉及不同農產品品種的規定也明確劃分了監管職責。
五、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管職責
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嚴格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嚴厲查處生產、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將生產許可證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工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建立原材料索證票和驗收、臺賬制度,與食品生產企業和作坊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六、工商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
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管。認真做好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取締無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加強上市食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查處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將營業執照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單位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和驗收、臺賬制度。
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
負責對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衛生許可的主要內容是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的評價與審核,嚴厲查處上述范圍的違法行為,并將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經營單位建立原料進貨索證索票和驗收、臺賬制度。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食品廠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衛生防疫管理制度牌
村飲水安全運行管護制度
食品索證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經營者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