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設立檢測室或委托鄉鎮監管站及其他合法檢測機構對所生產、收購、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對農產品實施自檢或委托檢測。
2、檢測人員按抽樣和檢測規程,對采收入市的每批次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在農產品生產記錄中如實記載抽檢時間、人員和檢測結果;不得隱瞞、篡改、偽造檢測結果。
3、農產品經檢測合格后、附具檢測合格證明方可入市銷售,檢測不合格的應推遲上市或在鄉鎮監管站監督指導下實施無害化處置。
4、加強檢測室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測人員應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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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廠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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