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縣政府每年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對各鎮鄉政府、相關單位的年度綜合目標考核范疇,年終指定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對各鎮(鄉)、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評估、獎懲。
第二條 年度考核采取聽匯報、看資料、查現場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檢查鎮(鄉)政府、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體系建立情況、職責分工以及工作制度落實情況、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檢查考核情況。
第四條 檢查上級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務貫徹落實情況、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
第五條 檢查食品安全協調機構運行情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監管工作情況等。
第六條 檢查食品安全信息報送、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培訓情況等。
第七條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牽頭部門負責向縣人民政府匯報年度考核情況,提出獎懲建議。縣人民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成績顯著、年度考核優秀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因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必要時予以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本制度由昌黎縣水產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食品廠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衛生防疫管理制度牌
村飲水安全運行管護制度
食品索證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經營者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