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縣政府負責從縣食安委成員單位抽調人員組成若干個食品安全工作巡查組,組長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擔任,分組負責一定范圍、一定時期內的巡查工作。
第二條 對轄區內涉食企業(包括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的生產經營行為,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巡查。
第三條 巡查方式:每次隨機抽查50%的鎮。每個鎮(鄉)隨機抽查鎮政府所在地一條街的涉食單位生產經營情況;隨機抽查1個村,對該村涉食單位進行檢查。
第四條 巡查內容:一查鎮鄉政府對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二查鎮鄉食品安全協調機構的運行情況;三查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網絡的建立情況;四查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情況;五查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六查食品安全宣傳培訓情況;七查上級要求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巡查需用的“現場檢查記錄”等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統一格式制備。對巡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六條 巡查結束,各組應將巡查情況形成書面小結,及時報縣政府。
第七條 本制度由昌黎縣水產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食品廠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衛生防疫管理制度牌
村飲水安全運行管護制度
食品索證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經營者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