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飲用水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時,應召回處理。
二、有嚴重質量問題飲用水產品,如已經銷售的,應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處理。
三、發現生產的飲用水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時,主動以書面形式向當地質監部門報告,積極采取措施,制度召回計劃,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產品。
四、召回計劃的內容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滿園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五、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病癥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六、召回不安全飲用水產品時,若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及時發布信息,向社會公開道歉,并通過發布社會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費者。
七、召回不安全產品時,將按有關規定對消費者作適當的補償,對召回的產品作必要的技術處理或予以銷毀,同時報告質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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