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用安全措施:在煤氣區域內工作必須兩人以上,攜帶煤氣報警器,遵守環境CO濃度24ppm可長時間工作,24ppm-40ppm最長允許工作時間一小時,40ppm-80ppm最長允許工作時間30分鐘,80ppm-160ppm最長允許工作時間15分鐘的規定。
2、正壓動火安全措施
(1)正壓動火組織措施:煤氣設備的正壓動火前,必須制定書面“動火方案”附在“煤氣區域和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后,一并上報審批。“動火方案”內容包括:動火項目、時間、地點、臨時組織機構及其各參與人員的分工、安全措施等。在動火作業前對參加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方案交底。
(2)正壓動火常規安全技術措施:
①檢查確認待動火點煤氣設備附的近煤氣管道等接地線良好;
②檢查確認待動火點附近無易燃易爆物或煤氣泄漏點,如有,動火前采取防范措施。
③現場備滅火器兩個或適量黃泥等,備兩臺空氣呼吸器,以備撲滅煤氣設備焊透泄漏煤氣的著火(此條款也適用于煤氣帶壓電焊堵漏)。
④在動火點附近設專人看管壓力表檢測動火煤氣設備內的壓力,動火點處煤氣壓力保持在1-10kpa間,也可通過在附近崗位的煤氣壓力表監視煤氣壓力,并用對講機等與動火現場保持密切聯系,當壓力低于1kpa時立即停止動火作業。正壓動火作業時,嚴禁煤氣壓力低至0.5kpa以下。
⑤經煤氣防護人員實驗設備內的煤氣O2<1%或取樣做爆發實驗,連續三次著到桶底為合格。并檢查現場安全措施全部落實到位后,簽發動火票,待施工方負責人拿到煤氣防護人員簽發的允許動火作業票后,方可動火,但動火期間有效動火作業票不準離開動火現場。
⑥正壓動火時,煤氣防護人員應現場監護,作業人員以滿足動火需要為宜,嚴禁作業現場出現人浮于事和圍觀的情況。
3、停煤氣設備動火常規安全措施
(1)確認使用盲板閥等符合GB6222-2005《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規定的可靠隔斷裝置,可靠的隔斷煤氣來源。
(2)檢查確認待動火點附近無易燃易爆物或煤氣泄漏點,如有,動火前采取防范措施。并檢查確認距停煤氣置換的設備與管道40m內無火源。
(3)在未接到煤氣防護人員簽發的動火作業票前,嚴禁電焊機的地線和其他電源線與煤氣設施接觸。
(4)動火期間有效動火作業票不準離開動火現場。
(5)在煤氣設備外部動火前,用氮氣吹趕停煤氣設備內的殘存煤氣,經煤氣防護人員在吹掃各末端取樣做爆發實驗或使用CO數顯報警器檢測,爆發實驗以連續三次不著火和不爆鳴為合格;使用CO數顯報警器檢測,以檢驗數據低于滿量程(最大量程2000ppm)的2/3,且連續三次一次比一次數值小為合格,合格后簽發“動火許可證”,打開待動火煤氣設備的人孔和放散,在施工方負責人拿到煤氣防護人員簽發的允許動火作業票后,方可動火。
(6)在停煤氣的設備內部動火前,先用氮氣吹趕停煤氣設備內的殘存煤氣,經煤氣防護人員在吹掃各末端取樣做爆發實驗或使用CO數顯報警器檢測,爆發實驗以連續三次不著火和不爆鳴為合格;使用CO數顯報警器檢測,以檢驗數據低于滿量程(最大量程2000ppm)的2/3,且連續三次一次比一次數值小為合格,合格后停氮氣,斷開通氮氣的膠皮管,打開所有人孔和放散,用軸流風機強制通風或通過自然通風,用空氣置換氮氣,經煤氣防護人員在各個人孔內和各個放散處取樣檢測,以CO濃度小于24ppm,同時O2含量大于19.5%為合格,合格后簽發“動火許可證”,待施工方負責人拿到煤氣防護人員簽發的允許動火作業票后,方可動火。
在煤氣設備內動火時的一般安全要求:
①進入煤氣設備內工作,必須兩人以上帶CO和O2報警器,O2、CO含量與允許對應的最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以下規定:當CO濃度在24ppm以下,同時O2含量在19.5%-23%間,允許長時間工作;當CO濃度在24ppm-50ppm間,同時O2含量在19.5%-23%間,最長允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分鐘;CO濃度達到50ppm以上或O2含量小于19.5%時,必須戴空氣呼吸器或人員撤出煤氣設備內,停止動火作業,重新強制通風或自然通風和重新由煤氣防護人員實驗,合格后在現場的有效動火作業票上二次簽發,方準再次進入煤氣設備內動火作業。
②作業時,必須有人監護;帶煤氣作業或進入有煤氣中毒或氮氣窒息可能的封閉式設備內作業時,監護人員必須是煤氣防護人員;
③在煤氣設備內或爐窯作業時,人孔處懸掛“有人作業,禁封人孔”安全警示牌,進、出設備的人數必須清點,相等后,確認其內無人后,才準封人孔。
④在煤氣設備內工作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4、在煤氣區域內非煤氣設備和設施的動火常用安全措施:
(1)檢查確認待動火點作業點附近有無易燃易爆物,如有,及時清除。
(2)檢查動火點作業點附近的煤氣設備有無煤氣泄漏點,如有,動火前采取堵漏、隔離等防范措施。
(3)嚴禁在煤氣設施上拴拉電焊線,或在煤氣設施上動火。
(4)經煤氣防護人員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全部落實到位后簽發“動火許可證”, 待施工方負責人拿到煤氣防護人員簽發的允許動火作業票后,方可動火。
第七條:罰則
1、對規定應辦未辦“煤氣區域和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私自在煤氣設備和煤氣設施上動火的,或雖已辦理“煤氣區域和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但未經煤氣防護人員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同意,而進行動火作業的,處于2000-4000元的罰款。
2、在規定煤氣區域內(非煤氣設備和煤氣設施的動火),未辦“煤氣區域和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私自在煤氣區域內動火的,或雖已辦理“煤氣區域和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但未經煤氣防護人員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同意,而進行動火作業的,處于1000-2000元的罰款。
3、對應辦而未辦“煤氣區域和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的,或未經煤氣防護人員在“煤氣區域和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簽字同意擅自動火的若發生事故按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票內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的,一次罰款100元。
5、作業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或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安全、監護人員現場糾正制止不聽的一次罰款200元。
6、安全、防護人員實驗(或化驗)不認真,不按規程規定要求操作,出現假數據,而作業票上出現填寫不實數據而導致人身傷害事故的,按公司事故追究相關文件規定,追究責任。
7、因作業票中(含書面作業技術方案和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完善,雖說在操作過程中全面落實了作業票中的所有安全措施,但未能避免非違章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按公司事故追究相關文件規定按責任大小追究辦票人和各審核人的責任。
第七條:附則:
1、本制度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2、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監督部。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