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其他可能會引起火災事故的。
???????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進行誡勉談話,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對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對學生為直接責任人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并視情節給予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記大過以上處分;造成實際損失的,則責令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
??????? (一)違規持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
??????? (二)違反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學校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單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它重點消防單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給學校和師生及其他人員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
??????? (三)其他重大違規行為可能會引起火災事故的。
??????? 第九條? 學校專職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門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警告處分;造成實際損失的,則責令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并視情節按照本辦法規定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 (一)發現火災隱患但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整改的;
???????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為使用單位購買假冒或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 (三)未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運轉情況的;
??????? (四)其他因不履行職責而造成不應有損失的。
???????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責令相關部門(或單位)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停止有關活動等外,責令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作出書面檢查并進行誡勉談話,視情節取消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并給予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 (一)對校內建筑進行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工程未經學校防火辦備案,或者應報而未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施工標準,使用消防性能不符合設計要求或國家標準(含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
???????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 (五)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并存在火災隱患的;
??????? (六)對營業場所存在的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或不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或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 (七)實施其他行為而造成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的。
??????? 第十一條? 若因違反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學校消防管理規定,造成校園內發生火災事故,情節輕微且公安消防機構認為可以由學校處理的,則由學校防火委員會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后,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責任追究:
??????? (一)校內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責令消防安全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對消防安全管理人進行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賠償相應損失;
??????? (二)校內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對消防安全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對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通報批評并進行誡勉談話;對學生為直接責任人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對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的,給予記過處分,并責令直接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
??????? (三)校內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給予消防安全責任人警告處分,給予消防安全管理人記過處分;對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對學生為直接責任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并責令直接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并取消上述責任人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 第十二條? 若校園內發生火災事故且由公安消防機構立案處理的,則根據公安消防機構查明的火災原因和責任認定意見,追究學校相應的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并且學校給予相關責任人記大過以上處分,同時取消一年內該單位(部門)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和相關人員晉職晉級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免職或解聘處理。
???????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權限與程序
??????? 第十三條? 需作出賠償損失、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的,由學校防火委員會認定責任后直接決定;需予以誡勉談話、取消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免職或解聘處理的,由學校防火委員會認定責任后按干部管理權限提請相應單位和學校組織人事部門決定;需給予行政處分的,按《浙江大學教職工行政處分規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執行。
???????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程序根據是否發生火災事故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對事實清楚、未發生火災事故的責任追究可按簡易程序處理,發生火災事故的則按一般程序處理。
??????? 第十五條? 簡易程序的處理由學校防火委員會核實情況,作出責任認定,按本辦法第十三條進行處理。
??????? 第十六條? 一般程序的處理由學校防火委員會召集保衛處、后勤管理處、房地產管理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計劃財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工對火災損失情況進行核定后,作出責任認定,按本辦法第十三條進行處理。
??????? 第四章? 附? 則
???????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所述“以上”皆包含本級或本數,“以下”不包含本級或本數。
???????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本辦法條款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時,按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防火委員會負責解釋。
???????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學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浙大發保〔200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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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資料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小學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動火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