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2、裝置進行大、中檢修時,要將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裝置外的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若中間罐不具備倒空條件,必須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離。
3、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關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6、節假日期間的用火,按一級用火辦理。
九、動火分析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動火分析人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專職安全員或當班班經理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驗分析標準:可燃氣休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2%為合格。
5、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時間超過4小時,需重新取樣分析。
十、用火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環科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十一、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十一、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的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十二、用火范圍及監護范圍
1、一級、二級用火,限1處l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人以上監護;
2、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超過3處。
十三、動火用電
生產裝置區域、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用電管理部門應根據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為其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十四、用火作業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由;第三聯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車間或崗位;
2、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不需要填寫的欄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安保科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十五、附則
本標準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環科協調解決。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資料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小學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動火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