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在各類倉庫、物資堆垛、易燃建筑物及一切明令禁火地點吸煙,弄火。
??????? 第二十四條? 易燃易爆要害部位嚴禁身帶火種和香煙入內,閑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庫區應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保衛處及各單位防火員應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完好狀態。
???????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水暖、電氣、鍋爐等)必須經主管業務部門考核并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嚴禁違章操作。
??????? 第四章? 火災調查
??????? 第二十七條? 火災事故由消防部門組織調查、鑒定、認定和處理,保衛處配合。
??????? 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保衛處會同人事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八條? 未經消防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清理或變動火災現場,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或阻撓調查處理火災事故,不得隱瞞火災事故不報。
??????? 第二十九條? 保衛處在調查、鑒定火災遇到疑難問題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所需經費由火災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
??????? 第五章? 消防監督
??????? 第三十條? 保衛處依法行使消防監督職責,保證消防法律、法規、法令的實施。對院內發生火險、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在晉職、晉級、評優、評先實行“一票否決權”制。
??????? 第三十一條? 消防監督的職責:
??????? (1)監督檢查各單位消防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和火災事故;
??????? (2)監督檢查各單位消防工作的開展情況,指導各單位的安全檢查工作及火險隱患整改工作;
??????? (3)指導各單位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消防工作措施,指導學習培訓和滅火演練;
??????? (4)對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等工程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 (5)協助消防機關勘查和鑒定火災事故,對火災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根據有關規定執行消防處罰;
??????? (6)根據學院的實際,制訂出具體的防、滅火措施。
??????? 第六章? 獎勵處罰
??????? 第三十二條? 對于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直至記功。
??????? (1)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 (2)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民生命、國家財產表現突出的。
???????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50元至200元罰款,對單位處200元至500元罰款并賠償損失。
??????? (1)防火責任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
??????? (2)在禁火區域內或六級以上風天在室外吸煙、動火、不聽勸阻的;
??????? (3)配置消防器材丟失、挪用、損壞的;
??????? (4)私接亂拉臨時電源線,使用酒精爐、電爐子、熱得快、煤油爐、電褥子、電熱風等用電器具的。
??????? 違反第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十八條、二十三條、二十八條規定的按本罰款規定處罰。
???????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1)未制訂火源管理和沒辦臨時用火、用電審批證,擅自開工的;
??????? (2)在宿舍內及辦公室內違反規定安裝和維修、使用電器設備的;
??????? (3)各類可燃、易爆倉庫超儲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 (4)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工程未向保衛處申報審核,沒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5)發生火災的單位未及時向消防部門和保衛處報警,或未組織力量先行撲救臻使火勢蔓延的;
??????? (6)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整改通知書整改內容的。
???????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100元至5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1)對有爆炸危險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通風、除塵、防靜電、報警、避雷、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的;
??????? (2)以室代庫,庫房超儲,物資(品)混存的;
??????? (3)擠占堵塞防火間距或消防通道的;
??????? (4)擅自清理火災現場,對調查人員隱瞞或提供偽證,干預阻撓查處火災事故的。
???????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或單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安全委員會或上級消防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報告申請復議。
??????? 當事人或單位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保衛處將通過財務等部門強制執行。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若有與國家消防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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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資料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小學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動火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