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 4.4.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 4.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 4.5.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
??????? 4.5.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 4.5.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安全規定執行。
??????? 4.5.4 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 4.5.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 4.5.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 4.5.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 4.5.8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 4.5.9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 4.5.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 4.5.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 4.5.12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 4.5.13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 4.5.13.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 4.5.13.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 4.5.13.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 4.5.13.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 4.5.13.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 4.6 職責要求
??????? 4.6.1 動火作業負責人
??????? 4.6.1.1 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 4.6.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 4.6.1.3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 4.6.2 動火人
??????? 4.6.2.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 4.6.2.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 4.6.2.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 4.6.2.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 4.6.2.5 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 4.6.3 監火人
??????? 4.6.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 4.6.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 4.6.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 4.6.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 4.6.4 動火部位負責人
??????? 4.6.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 4.6.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 4.6.4.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 4.6.5 動火分析人
???????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 4.6.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 4.6.6.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 4.6.6.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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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資料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小學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動火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