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酒店用火作業分級、用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用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用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酒店禁火區的用火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酒店的固定用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二、引用文件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Q3028-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三、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1、用火作業
??? 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易燃易爆場所
本制度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四、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五、酒店用火作業分級
1.特級用火作業
(1)在生產運行狀況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級用火區域除外);
(3)在24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運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2.一級用火作業
(1)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2)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
(3)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和清洗區;
(4)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區、冷卻塔和隔油蓄水池、地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5)鍋爐房和發電機房用火作業。
3.二級用火作業
(1)可燃氣體的儲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2)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3)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4)倉庫、車庫等禁火區;
(5)酒店區域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固定用火作業區是在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六、“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安全部總監審核簽字,安全部總監不在時由安全部主管審核簽字,報酒店駐店經理批準簽發,駐店經理不在時由公司總經理批準簽發;
2.一、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安全部總監審核簽發,安全部總監不在時由安全部主管審核簽發;
3.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全部總監會同工程部總監進行初審同意,報駐店經理批準。
七、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5.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 “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72小時。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區,每年檢查認定一次。超過有效期的禁止用火。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較大設備應取上中下三個部位分析,在設備外部用火作業,應對環境進行分析,分析范圍距用火點不應小于
10米范圍,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2%為合格。在生產、儲存、使用氧氣的設備上進行用火,氧氣含量不得超過21%。取樣與用火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0min,超過此間隔或用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取樣分析。特殊用火期間還要隨時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