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業用火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時及以上,應再次對現場安全措施進行逐項確認,并填寫《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依次延續。
(四)每日用火結束后,應由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用火監督(護)人、用火操作人員共同對現場進行完工驗收并簽字后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 用火監督(護)原則
(一)一、二級用火前,雙方二級項目負責人、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負責人必須到現場監督和用火確認,用火過程由生產單位、施工單位指定的安全監督(護)人全程監督;
(二)三級用火前,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必須到現場監督和用火確認,用火過程由生產單位、施工單位指定的安全監督(護)人全程監督。
(三)四級用火由施工單位指定的安全監督(護)人全程監督。
第十三條 對用火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業人
1、用火作業人應經過專業安全知識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術措施,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2、作業時應配戴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具、用品。
3、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審批和確認合格的《工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和《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沒有徹底落實不用火。
4、對達不到用火條件或違章指揮有權予以拒絕用火。
(二)用火監督(護)人
1、用火監督(護)人由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產工藝、具有一定用火常識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用火監督(護)證,做到持證上崗。
2、用火監督(護)人應具有對突發事故的處理能力,且應在施工前勘查現場。
3、嚴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則,發現用火措施不落實、用火部位與用火報告不相符、用火發生異常情況、作業人員不執行“三不用火”且又不聽勸阻的,監督(護)人有權收回用火報告,停止用火。
4、在實施用火過程中,監督(護)人不得離開用火現場。
5、用火點距關鍵裝置15米以內時,應加強安全監護。
(三)用火負責人
1、用火負責人由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擔任,用火負責人必須懂業務,能夠系統掌握用火安全技術知識,具有對突發事故的處理能力,且應在施工前勘查現場。
2、用火負責人必須了解用火系統和工藝、設備狀況,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負責人不得增加用火報告以外的用火項目,不得以任何事由離開現場。
第十四條 各職能部門現場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職能部門在用火過程中負有以下職責:
(一)項目負責部門負責整個施工過程的組織與協調,確保用火安全。
(二)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用火施工過程中,生產系統的調度及用火系統流程的切換與確認。
(三)基建工程部門負責協調整個用火過程的施工進度與質量監督。
(四)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用火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的核實與用火條件的確認,制止和糾正不安全行為。
(五)消防部門負責用火過程中消防滅火器材、設施的配備與滅火措施的落實。
(六)其它部門負責監督用火過程中,按照其職能,應落實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用火作業基本原則
(一)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換用火,必須切斷物料來源后用盲板隔離,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產系統上同時進行2處以上(含2處)用火。
(三)用火期間,如果暫停用火作業間隔超過1小時,再次用火前必須對用火安全措施進行重新確認。
(四)一份用火報告只限1個用火項目。
(五)關鍵部位的用火,無法斷開的控制閥門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生產單位、施工單位應做好工業用火登記建檔工作。二級生產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每月25日前將本單位一級用火統計臺帳上報安全環保處備案。
第十七條 工業用火資料管理
(一)工業用火資料:
1、工業用火統計臺帳;
2、工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包括一、二級用火作業指導書);
3、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
(二)工業用火檔案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二年。
第十八條 法定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進行工業用火,確因生產所需時,用火級別提高一個等級。
第十九條 應急情況下的用火
油氣管線泄漏、穿孔、偷盜破壞等緊急情況時,可先進行現場緊急處置,嚴格按照工業用火要求,由各部門參加搶險人員現場商討用火安全措施,并進行現場用火安全措施確認合格后,由現場總指揮下達命令后,方可實施工業用火。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勝利油田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附件:1、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
2、工業用火用火作業許可證書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資料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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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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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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