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消防安全檢查、巡邏,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六)健全消防管理檔案;
(七)單位發生火災時,迅速報警,及時疏散周圍群眾,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在維護消防安全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社區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不亂堆亂放可燃易爆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六)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對所轄范圍內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主要檢查內容如下: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單位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有關消防審核、驗收或者檢查手續是否完備;
(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單位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培訓情況;
(五)滅火器材的配備和維護情況;
(六)燃氣、火源、電源的管理情況。
檢查時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名。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整改;對較大火災隱患或解決不了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向轄區公安派出所或區公安消防部門反映。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或駐社區各單位對管轄范圍或單位內部的消防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居民住宅的樓院、通道的消防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對居民家庭隨時進行防火提示。主要檢查內容如下:
(一)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消防通道及住宅樓通道是否暢通;
(三)消除火災險情,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利用現有滅火器材,實施有效處置。
檢查人員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檢查的內容、部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糾正;對較大的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轄區公安派出所或區公安消防部門查處。
第十五條 每個街道辦事處至少應當組建一支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員由社區居民自愿擔任,其器材裝備可直接利用社區現有的輕便滅火器材、室內消火栓箱配備的水帶、水槍等。設有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住宅區和駐區單位住宅區應當組建義務消防隊,也可由治安巡防人員兼任。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現行消防技術規范要求落實消防器材的配置。舊住宅區應根據條件逐步配備必要的基本消防器材。社區居委會要定期檢查,督促駐社區各單位維護、補充和更新轄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整有效。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轄區消防工作管理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社區基本情況;
(二)轄區重點單位名冊和基本情況;
(三)火災隱患檔案;
(四)火災統計檔案;
(五)防火檢查檔案;
(六)消防宣傳教育檔案;
(七)消防會議記錄;
(八)消防培訓檔案;
(九)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單位、社區居委會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檔案;
(十)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消防工作管理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轄區單位消防安全及組織的基本情況;
(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及義務消防隊和志愿消防人員消防訓練情況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和各類法律文書檔案;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各類專項消防工作的記錄;
(六)火災統計檔案;
(七)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消防工作管理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社區居委會基本情況;
(二)社區特護人員及家庭基本情況;
(三)消防巡查檔案;
(四)消防器材配備情況;
(五)居委會與各居民住戶簽訂的《居民防火公約》檔案;
(六)消防宣傳活動檔案;
(七)消防會議記錄。
?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資料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小學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動火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