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動火作業人員
1.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資格證上崗,所持證件與現場動火作業人員及《許可證》信息必須一致,嚴禁偽造、借用、冒名代替、過期使用等行為。
2.嚴格按照《許可證》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進行作業,嚴禁違章、違規操作,對動火作業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3.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明確動火作業現場的危險狀況,作業現場不具備有效的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和個人防護的,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4.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熟悉安全應急措施,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第二十一條 動火監護人、施工監護人
1.動火監護人、施工監護人作為申請單位和動火施工作業單位分別指定的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資質,必須經過專業安全培訓,有較強的責任心,對動火作業現場作業全過程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2.全面了解動火作業所在區域和部位狀況,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安全應急措施,并能組織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3.掌握急救方法,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護器具。
4.確認各項安全措施、消防設施落實到位,發現落實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停作業;對現場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5.必須攜帶《許可證》堅守崗位,動火作業期間,不準離開動火作業地點,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審批人是負責審批《許可證》的責任人或其授權人,是有權力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直接管理人員。
1.全面了解動火作業地點、時間、內容。
2.核實并審查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核實并審查《許可證》填寫內容是否正確并符合要求。
4.對違章動火作業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依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單位動火作業責任制及管理程序。
第四章 動火作業申請許可與關閉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辦理。辦證人應按《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第二十五條 一級動火作業,必須有書面報告,經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同意后,動火申請單位填報《許可證》,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查簽字,并報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六條 二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由動火申請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報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三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由動火申請單位領導審查簽字同意,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并報送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逢節假日、夜班的應急搶修動火作業由動火地點分管安全領導審查并審核實批準后實施,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審批后的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在72小時內實施,在許可時間內未完成動火作業確需延期的,需提前向審批人提出延期申請許可,并在《許可證》注明、簽字。三級動火作業必須在當日實施。
第三十條 動火作業工作中斷超過 2 小時,繼續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人、動火作業監護人應重新確認作業現場安全條件。
第三十一條? 動火作業工作結束后,應清理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動火作業監護人應認真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任何安全隱患,動火申請單位負責人或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審批人在《許可證關閉回執》上簽字,并及時報送審批人在《許可證關閉回執》上簽字確認,關閉動火作業許可。
第三十二條 《許可證》應一事一辦。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事項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或擴大使用范圍。
第三十四條《許可證》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門、消防主管部門、動火申請單位和動火作業負責人各持一份存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 條本辦法由安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資料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小學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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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動火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