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⑺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⑻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5. 動火中”四要”
⑴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⑵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⑷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市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事務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資料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小學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動火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