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上崗資質證書取證培訓。
4.2 培訓教材編制與選用
a 光伏發電設備廠家的運行維護手冊、檢修手冊、安裝手冊及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b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光伏電站安全規程》、《光伏電站運行規程》、《光伏電站檢修規程》等法律、法規、標準、條例、規程、導則。
c 光伏發電基礎知識培訓教材。
d 光伏發電系統培訓教材。
4.3.3 管理文件的建立
光伏電站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發電公司頒發的有關標準、規范、制度。
4.3.3.1 制度匯編
《光伏電站制度匯編》由發電公司編制模板,光伏電站建立編制小組,根據本光伏電站實際,按照模板進行編制,在光伏發電系統投產前3個月發布實施。
4.3.3.2 規程匯編
《光伏電站規程匯編》由發電公司編制模板,光伏電站建立編制小組,根據本光伏電站實際,按照模板進行編制,《變電站現場運行規程》經站長批準后在光伏設備投產前3個月發布實施;《現場檢修規程》經站長批準后在整個光伏發電系統投產后6個月內發布實施。
4.3.3.3 預案匯編
《光伏電站預案匯編》由發電公司編制模板,光伏電站建立編制小組,根據本光伏電站實際,按照模板進行編制,經當地安監部門審核批準后,經站長批準后在光伏發電系統投產前3個月發布實施。
4.3.3.4 工作表格
在試運行前3個月,按相關制度規定,完成各種表格的準備工作,并在設備試運行過程中按制度執行。
4.3.4 輔助物資
新建、擴建光伏電站的輔助物資準備包括建立和完善專業設施(包括存儲倉庫、消防設施等),按先進實用的原則配置安全工器具、檢修工具、儀器儀表,制定備品備件計劃,儲備必要的備品備件等。
4.3.4.1 工器具管理
新建、擴建光伏電站按要求配置工器具(安全工器具、電動工具、起重器具、計量器具及其他工具),所有工器具必須是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部分工器具需經過所在地電網公司入網許可,并經檢驗部門檢定合格,專人管理,定期送檢,具體按《工器具管理制度》執行。
4.3.4.2 備品備件
新建、擴建光伏電站根據設備廠家的意見、建議,制定備品備件儲備定額計劃,儲備必要的備品備件,包括光伏發電設備備品、輔助設備事故備品、電氣設備事故備品、一般備品備件和消耗性材料等,以維持正常的發電生產以及消除設備缺陷、加快事故搶修進度的需要,提高設備利用率。做好備品備件的檢驗、入庫的管理工作,具體按《備品備件管理制度》執行。
4.3.4.3 消防器材
按要求配置消防系統,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期檢驗,并出具相關檢驗合格報告,具體按《消防管理制度》執行。
4.3.4.4 辦公、生活配套設施
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購買光伏電站的辦公、生活配套設施。
4.3.5 環境
新建、擴建光伏電站變電站周邊水土保持及植被恢復工作應全部完成,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施工垃圾及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完畢。
4.3.6 信息報送
4.3.6.1 信息報送應與生產準備同步開展。光伏電站整套調試前,完成電網公司、光伏電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分析系統的安裝和調試工作(光伏電站實時監控系統、功率預測系統),確保光伏電站在并網發電后能夠及時準確將有關數據上報。
4.3.6.2 新建、擴建光伏電站應具備遠程實時監控系統接入能力,應做好計算機網絡安全防護工作,光伏電站監控數據與互聯網連接時,應采取可靠、必要的隔離措施,避免光伏發電系統運行監控系統遭到破壞。
4.3.7 送電前驗收
4.3.7.1 以上工作均準備完成后,工程部向經理提出驗收申請,經理組織相關人員對光伏電站進行送電前驗收,具體按《變電站送電前驗收管理制度》執行。
4.3.7.2 公司內部完成送電前驗收并將相關問題整改完成后,向電網公司提出送電前驗收申請,電網公司對光伏電站進行送電前驗收。
4.3.8光伏發電系統調試
為順利進行光伏發電系統調試工作,在調試前應先通過電網公司、質監部門、消防部門等相關單位的專業檢查、驗收。
4.3.8.1 單機調試
光伏電站參與由設備廠家組織的單體調試工作(包括單體調試和分系統調試),參加驗收,設備廠家將光伏發電系統調試資料移交給工程部。
4.3.8.2 光伏發電系統整套啟動調試
a 光伏電站參與由設備廠家組織的整套啟動調試工作,對調試中發現的各種問題提出意見。
b 光伏電站參與調試質量驗收及結果評定,設備廠家將光伏發電系統調試資料移交給工程部。
4.3.9 光伏發電系統試運行
在工程啟動開始連續無故障運行時間不少于光伏系統累計接收總輻射達360h的時間后,當地電網電壓、頻率穩定,相應波動幅度不大于光伏系統規定值的情況下,公司根據光伏發電設備廠家提出的試運行預驗收報告和申請,組織相關人員對光伏發電系統進行360h試運行驗收,具體按《光伏發電設備試運行管理制度》執行。
4.3.10 工程移交生產
光伏發電設備完成360h試運行驗收后,工程部向公司提出工程移交生產驗收申請,公司啟動工程移交生產驗收工作,具體按《工程移交生產管理制度》執行。
5 檢查與考核
5.1 本制度由公司組織相關部門貫徹執行。
5.2 本規定的實施由發電公司基建工程部檢查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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