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 規范熱工技術監督管理行為,理順熱工技術監督工作關系,確保發電設備安全、經濟運行。
??????? 2 適用范圍
??????? 本細則適用于蕪湖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熱工技術監督管理。
??????? 3規定和程序
??????? 3.1 總則
??????? 3.1.1 熱工技術監督工作遵循的原則
??????? 3.1.1.1 熱工技術監督工作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并實行技術責任制。要從設計審查、設備選型、安裝、調試、試生產到運行、停用、檢修和技術改造的全過程實施技術監督。
??????? 3.1.1.2 熱工技術監督工作以質量為中心,以標準為依據,以計量為手段,建立質量、標準、計量三位一體的技術監督體系。
??????? 3.1.1.3 熱工技術監督工作要依靠技術進步,采用和推廣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技術監督的專業水平。
??????? 3.1.1.4 熱工技術監督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進行正確的系統設計、設備選型、安裝調試、維護、檢修、檢定、調整、技術改造和技術管理等工作,保證熱控設備完好與正確可靠工作。
??????? 3.2 監督的范圍和內容
??????? 3.2.1 監督范圍
??????? 3.2.1.1 熱工參數檢測、顯示、記錄系統;
??????? 3.2.1.2 模擬量控制系統;
??????? 3.2.1.3 保護聯鎖及工藝信號系統;
??????? 3.2.1.4 順序控制系統;
??????? 3.2.1.5 鍋爐爐膛安全監控系統;
??????? 3.2.1.6 汽輪機控制系統;
??????? 3.2.1.7 電氣控制系統;
??????? 3.2.1.8 電廠輔助控制系統(如脫硫、除灰、化水、輸煤等);
??????? 3.2.1.9 計量標準器具和裝置。 3.2.2 監督內容
??????? 3.2.2.1 檢測元件(溫度、壓力、流量、轉速、振動、物位、火焰等物理量的一次傳感器);
??????? 3.2.2.2 脈沖管(一次閥門后的管路及閥門等);
??????? 3.2.2.3 二次線路(補償導線、補償盒、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電纜、電纜槽架、支架、二次接線盒及端子排等);
??????? 3.2.2.4 二次儀表(指示、記錄儀表、累計儀表、數據采集裝置、操作開關或按鈕等);
??????? 3.2.2.5 保護聯鎖及工藝信號設備(保護或聯鎖設備、信號燈及音響裝置等);
??????? 3.2.2.6 控制系統電源、儀表氣源,控制系統接地的監測;
??????? 3.2.2.7 控制系統驅動裝置(電磁閥、氣動、電動、液壓執行機構等);
??????? 3.2.2.8 分散控制系統硬件(控制器、I/O、通訊、電源模件、SOE、操作員站、打印機等);
??????? 3.2.2.9 分散控制系統系統軟件(操作系統、支撐軟件、應用軟件);
??????? 3.2.2.10 計量標準器具及裝置。
??????? 3.3 實施細則
??????? 3.3.1 量值傳遞
??????? 3.3.1.1 計量標準裝置及檢定人員,必須按照原國家計量局頒發的《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進行考核、取證,方能進行工作。
??????? 3.3.1.2 標準計量裝置的標準器必須按周期進行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標準器均不準使用。
??????? 3.3.1.3 熱工計量室應對其所管轄范圍的熱工儀表制定周期檢定計劃,并按期完成。
??????? 3.3.1.4 暫時不使用的計量標準裝置和標準器可報請有關檢定機構封存,再次使用時需經上級有關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 3.3.1.5 熱工試驗室的設施、計量標準、裝置的配置應按《火力發電廠熱工自動化試驗室設計標準》(1224-91)執行。并根據技術的發展,在上級計量部門的統一安排下,提高設備配置水平。
??????? 3.3.1.6 熱工計量標準試驗室的環境條件應符合相應檢定規程的要求。
??????? 3.3.1.7 更新或新增的計量標準器具,需經上級計量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相應的考核認證手續后,方可使用。更新或新增一般工作用計量器具需經生產技術部同意。用于現場校驗的壓力、溫度、電流、電壓、頻率等信號源,按計量標準器具管理。
??????? 3.3.1.8 計量標準裝置在使用過程中,依檢定規程要求定期進行標準裝置的自檢試驗。對于裝置的年穩定性和重復性標準偏差的自檢試驗,自檢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檢記錄要規范并記入標準裝置履歷表存檔備查。
??????? 3.3.1.9 計量標準試驗室應由專人管理,對試驗室用標準器、環境條件及檢定記錄、技術檔案等進行統一管理。
??????? 3.3.1.10 計量檢定工作接受上級公司及地方計量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 3.3.2 設計施工調試監督
??????? 3.3.2.1 新裝機組設計選用的熱控設備和系統應能可靠地用于生產,并發揮效益;凡未取得國家、行業或主管單位鑒定合格的重要熱控設備,不得納入工程選用范圍,特殊情況需經上級批準。
??????? 3.3.2.2 擴建、改建的熱控設備和系統的設計必須符合原能源部《火力發電廠熱工自動化設計規定》和《電力工業發電企業計量器具配備規范》中規定的要求,并配置入廠煤、入爐煤計量設備和校驗裝置。
??????? 3.3.2.3 引進熱控設備和系統應具有先進性、可靠性和擴展性;用于顯示、指示的參數均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
??????? 3.3.2.4 分散控制系統的電源和接地必須符合原能源部《火力發電廠電子計算機監視系統設計規定》和《分散控制系統設計若干技術問題規定》的技術要求;計算機房,電子間也應滿足上述兩個“規定”的要求。機房應有專人負責并制定工作制度。
??????? 3.3.2.5 施工前應對熱控系統的布置以及電纜接線、盤內接線和端子排接線圖進行核對,如有變更應作好記錄及時修改圖紙,并根據設計變更通知單進行施工。嚴禁非專業人員施工,接線。
??????? 3.3.2.6 所有儀表(如變送器、補償導線、測溫元件、節流裝置等)安裝前均需進行檢查和校驗,安裝后對重要儀表應做系統綜合誤差測定,并填寫校驗單和綜合誤差報告。所有這些原始資料均須在投產竣工驗收三個月內和竣工圖一起移交生產單位存檔。 51
??????? 3.3.2.7 新裝機組熱控系統的調試工作由指定單位承擔,生產單位和電力試驗研究院將共同參與工程的前期設計、選型和審定等工作。
??????? 3.3.2.8 在新機組的試運行和試生產期間,熱控設備必須按原能源部《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和《火力發電廠電子計算機監視系統在線驗收測試暫行規定》中要求實施。
??????? 3.3.2.9 分散控制系統調試結束后,必須將組態信息及時備份,一式二份,并硬拷貝一份。備份和硬拷貝要編好順序和日期,有專人保管儲藏。
??????? 3.3.2.10 插、拔機架上的模件時,工作人員必須備好防靜電接地環,并有可靠的接地。模件離開機架后,必須立即裝入專用防靜電袋中,并妥善保管。
??????? 3.3.2.11 新裝機組熱控系統的啟動驗收必須遵照原能源部《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篇)、《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驗收規程》、《火電工程啟動調試工作條例》中要求,做好驗收工作。
??????? 3.3.3 檢修監督
??????? 3.3.3.1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A、B、C級檢修隨機、爐檢修同時進行,檢修前應編制檢修計劃。
??????? 3.3.3.2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檢修,應嚴格執行檢修計劃,不得漏項。檢修、檢定和調試均應按有關規程和規定進行,并符合檢修工藝要求,做到文明檢修。
??????? 3.3.3.3 熱控設備檢修前應編制檢修計劃和檢修定額,所需調試時間廠部應列入檢修計劃予以保證。主要改進項目應有設計圖紙與說明,并經上級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認可后方可列入檢修計劃。
??????? 3.3.3.4 對隱蔽安裝的熱控檢測元件(如孔板、噴嘴和測溫套管等)應進行拆裝檢查(焊接的元件可適當延長)并作好檢查記錄。
??????? 3.3.3.5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檢修后,應嚴格按有關規程和規定進行驗收,并對檢修質量作出評定。屬于主設備的控制與保護裝置(如汽輪機軸向位移、脹差傳感器等),應由主設備專業會同熱控專業共同驗收。
??????? 3.3.3.6 檢修后的熱控自動調節系統,在主設備投入運行后應及時投入運行,并作各項擾動試驗,其調節質量應符合調節系統運行質量指標的要求。
??????? 3.3.3.7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檢修、改進、調校和試驗的各種技術資料以及記錄數據、圖紙應與實際情況相符,并應在檢修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整理完畢歸檔。
??????? 3.3.3.8 檢修結束,熱控機柜與儀表盤臺底部的電纜孔洞必須嚴密封閉,防塵、防火,必要時覆蓋絕緣膠皮。
??????? 3.3.3.9 檢修后的主要熱工儀表,在主設備投入運行前,應進行系統聯調,其系統綜合誤差應符合要求。A級檢修對所有熱控系統插件進行檢查和校驗。B、C級檢修對主要測量參數、保護系統、自動調節系統的插件檢查。
??????? 3.3.3.10 檢修后的順序控制系統、工藝信號、保護聯鎖裝置,應進行系統檢查和傳動試驗,并做好試驗記錄。重要的機組保護必須實際傳動,確認正確可靠,方可投入運行。每次機組A、B級檢修結束后都必須對機組及輔機的所有熱控保護系統進行傳動試驗。
??????? 3.3.4 運行監督
??????? 3.3.4.1 運行中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 3.3.4.1.1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應保持整潔、完好,標志應正確、清晰、齊全;
??????? 3.3.4.1.2 儀表指示誤差應符合精度等級要求,儀表反映靈敏,記錄清晰,并應定期測試整套儀表的系統誤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 3.3.4.1.3 由調節器控制的重要運行參數應有越限報警或監控保護裝置,在調節器正常運行工況下,被調量不應超出調節系統運行質量指標的規定范圍,在擾動后被調量應能迅速恢復正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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