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9條 凡承接我公司外包工程的單位,一律不準再行轉包。
??????? 第五章 工程發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 第20條 依據“誰發包,誰負責”的原則,工程發包單位應加強對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承包單位的工作范圍、作業區域必須在安全協議中以書面形式向其明確,涉及輸、變、配電設備上的工作,應派專人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協調和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安全。
??????? 第21條 在外包工程開工前,應對承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對全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與工程有關的安全生產常識、現場安全注意事項等等。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的情況應留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 第22條 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或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傷、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以及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的場所作業,應要求承包單位事先制訂工作的“四措一案”(即: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可靠性控制措施和現場應急處置預案),并審查和監督實施。
??????? 第23條 電力系統內的承包單位當需要派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時,必須將工作票簽發人及其允許簽發工作票的范圍、工作負責人和允許工作的范圍以公函形式呈報,并由公司安全監察部對其進行“安規”考試或考核,確認后方能讓其擔任。
??????? 第24條 凡由工程承包單位負責簽發的工作票必須通過公司相應主管單位的會簽。
??????? 第25條 起重、油漆、土建等非電力類施工單位以及非電力系統的電力類施工單位承包我公司運行變電站和線路大修、改造、擴建等工程中的分項目,必須由發包單位指派工作負責人,并由該工作負責人組織開工會和收工會,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施工時嚴格實施監護。當工作地點較為分散或危險性較大時,應適當增派監護人。
??????? 第26條 外包工程應按xx電力公司的相關要求給承包單位施工人員辦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并在上崗時佩戴。
??????? 第27條 嚴禁安排工程承包單位人員從事與其承包工程無關的工作。
??????? 第28條 外包工程竣工后,應組織驗收,對工程的安全、質量情況作出綜合評價。工程費用結算時必須先經公司安全監察處對工程安全情況作出確認并簽署意見。
??????? 第29條 落實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協議中規定的其它應由發包單位承擔的安全和勞動保護事項。
??????? 第六章 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 第30條 各單位在生產、基建、后勤等工作中需使用臨時工、外來工時,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用工方面的政策、法規,并貫徹“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臨時工、外來工的安全管理。
??????? 第31條 公司下屬車間、班組一般不得對外招用臨時工、外來工,特殊情況應事先辦理申請手續,闡明招用理由及招用數量、用工來源、使用期限等,經公司勞人處審核并報分管副總批準。
??????? 第32條 用工單位在用工前必須與其所在單位(無單位者與其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及安全協議,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對有長期合作關系的外用工,可每年與其單位簽訂有效期為一年的安全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 第33條 臨時工、外來工上崗前,用工單位必須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并經安規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用工單位應妥善保存外用工安全教育和安規考試的記錄,以備核查。
??????? 第34條 若需安排臨時工、外來工到技術崗位上工作,還應對其進行與崗位對應的生產技術和技能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 第35條 用工單位應給錄用的臨時工、外來工辦理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并要求其在上崗時佩戴。
??????? 第36條 用工單位對臨時工、外來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動、安全考核、勞動保護等各方面應與正式工同等對待。
??????? 第37條 臨時工、外來工分配到各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應接受所在班組工作負責人的領導,應同樣參加所在班組的開工會、收工會和班組安全活動。即使是從事生產區域的輔助性配合工作,也應按規定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有經驗的正式工的嚴格監護下工作,并作好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臨時工、外來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單獨從事任何工作。
??????? 第38條 用工單位應加強對臨時工、外來工的現場施工安全檢查和管理,如發現違章違紀現象,應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公司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性質嚴重者應予以辭退。
??????? 第39條 臨時工、外來工在現場工作中如發生因其自身責任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應按照勞動合同條款的規定由其本人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但用工單位應將事故情況如實上報,事故性質由安全監察處認定,并按“四不放過”原則調查處理,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
??????? 第七章 附 則
??????? 第40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監察處。
??????? 第41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有關規定、要求不符時,以上級的規定、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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