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報送時限及方式
??????? 第十二條? 電力安全生產綜合信息
??????? 電力企業應于每月2日前報送上月電力安全信息統計報表,次年元月5日前報送年度安全情況分析報告。
??????? 第十三條?? 電力事故信息
??????? 信息報告責任單位負責人應當自接到電力事故報告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能源監管機構報告,內容及格式見附4。
??????? 境外電力工程建設和運營項目發生較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事故發生企業在國內的主管企業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 第十四條 電力事件信息
??????? 電力事件類型中,第1、4、6、8、9、10、11、12、13、14、15項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信息報送時限參照電力事故報送時限執行。其它事件信息報告由責任單位負責人接到事件報告后12小時內向事件發生地能源監管機構報告。
??????? 第十五條 自然災害影響電力安全信息
??????????? 電力企業應在自然災害對電力安全造成影響后1小時內將本企業受災和搶險救災工作情況報告能源監管機構。災情得到控制前,應即時報告受災和搶險救災最新工作動態;災情得到控制后,應于每日17時前報告搶險救災和供電恢復進展情況,直至電力設備(施)恢復運行和供電全部恢復后結束。
??????????? 第十六條 緊急情況下,信息報告可先通過電話口頭匯報,再書面報告。報告后又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 第十七條 由地方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的事故,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送能源監管機構。由企業自行組織調查處理的電力事故(或事件)應于調查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報告書報送能源監管機構。
??????????? 第十八條 能源監管機構根據履行安全監管職責需要要求報送的安全信息,電力企業應按要求的內容在規定時間內報送。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 第十九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信息報送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對各企業信息報送情況進行抽查。
??????? 第二十條? 能源監管機構定期通報電力企業信息報送情況,每年對信息報送工作表現突出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
???????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報送信息的,由能源監管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報送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能源監管機構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對企業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 第二十三條 電力企業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事故信息的,由能源監管機構依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企業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西北能源監管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區域電力安全信息報送實施細則》(西電監辦〔2013〕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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