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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述
本細則規定了各部門的職責、安全文明生產獎懲的原則、具體的獎懲標準、懲罰內容與額度。
2.目的
為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規范安全文明生產獎懲,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3.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霍煤鴻駿鋁電公司自備電廠(以下簡稱“自備電廠”)范圍內的安全文明生產獎懲。
4. 職責
4.1?自備電廠安全生產質量監督部(以下簡稱“安監部”)為安全文明生產獎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
4.2?自備電廠生產副廠長對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負領導責任。
4.3?安監部負責監督所屬各分場、部室、檢修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獎懲的執行情況,有權對自備電廠所屬單位的安全文明生產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獎懲。
4.4?自備電廠各單位行政正職和安全監督人員負責所轄單位內部的安全文明生產獎懲。
4.5?異常和未遂事件由各基層單位調查分析,報安監部。
4.6?二類障礙及以上事件由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部(以下簡稱生技部)負責組織調查分析,經主管主任審核后,發送安監部相應專業專工,經安監部審核后,報主管廠領導批準后下發各部室、各基層單位組織學習落實。
4.7?輕傷及以上事件、火災事件由安監部負責組織調查分析,經安監部審核后,報主管廠領導批準后下發各部室、各基層單位組織學習落實。
5. 工作內容、要求與程序
5.1 ?安全文明生產的獎懲管理原則
5.1.1?責任追究原則
5.1.1.1 發生事故后,在追究直接責任者的同時,還應追究有關管理人員在安全技術保障、組織管理保障、安全思想保障和安全監督等方面的責任。
5.1.1.2 設備事故和人身事故處罰時,除處罰事故主要責任者和事故主要責任單位外,還應對事故的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責任者、事故次要責任單位、事故擴大責任單位進行處罰,處罰額度一般為事故主要責任者(或單位)的70%以下。
5.1.1.3 由于違章造成人身及設備事故除按事故性質處罰外,還要追究責任人的違章責任。
5.1.1.4 由于違章造成人身未遂、人為責任二類障礙及以上責任事故的責任者、責任班長、責任單位行政正職、責任值值長,除按本規定處罰外,事后還要向全廠說清楚。
5.1.1.5 對生產現場安全文明存在問題不重視,通報后不按要求整改時,在處罰責任單位的同時處罰責任單位管理人員。
5.1.1.6 經安監部確認的事故責任單位,不認真查找本單位原因,不及時填報安全事件報告,不及時反饋事件落實情況,按事故性質加倍處罰。
5.1.1.7 對因工作不負責重復發生的人為責任的二次及以上事件,或對安全通報和安全生產指令性要求未落實,對相應的同類性問題未制定防范措施,而導致的重復性事件,將對有關責任人和相關管理人員從重處罰,并按上一級事件定性和考核。
5.1.1.8 凡發生人為責任二類障礙、輕傷以上事件,行政處分執行《自備電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相關內容,并且,負主要責任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責任班班長、主要責任者等要在全廠范圍內進行“說清楚”。
5.1.2?實事求是原則
5.1.2.1 ?鼓勵分析事故說真相講實話,凡能積極主動配合事件調查,如實反映事故真相,認識態度端正,吸取教訓深刻者,可減輕處罰。
5.1.2.2?對于隱瞞事故真相者,不積極主動配合事件調查者,視事故情節和性質給予從重處罰,嚴重時可按上一級事件性質定性。
5.1.2.3?下列情況視為隱瞞事故真相:
5.1.2.3.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5.1.2.3.2?不執行《自備電廠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5.1.2.4?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5.1.2.4.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5.1.2.4.2?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5.1.2.4.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5.1.3?實行各基層單位安全文明生產自查與自備電廠安監部檢查發現問題數量對比考核原則。當各單位安全文明生產自查問題數量與安監部檢查發現問題數量差距較大時,對各單位有關管理人員進行處罰。
5.1.4?生產區域著火和交通事件按其性質,參照設備事故等級處罰。
5.2?安全生產考核的實施
5.2.1?安全文明生產獎懲均在月度績效中兌現,當考核月內無績效獎或績效獎數額不夠時,可順延至下一月績效中考核。
5.2.2?安監部對外包、外委公司的安全文明生產獎懲,實行下發罰款通知書形式,財務部按罰款通知書的要求扣罰安全風險抵押金,不夠時從合同款中扣除,結算憑證復印件送效安監部一份備案。
5.2.3?對檢修公司在自備電廠區域發生的安全文明生產獎懲,按此實施細則執行。
5.2.4?對外包、外委公司獎懲執行雙方簽定的《安全管理協議》,《安全管理協議》沒有列入的,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5.3 獎勵內容與額度
5.3.1 對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單位,經自備電廠評比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稱號,給予單位一次性獎勵。
5.3.2 特殊貢獻獎
5.3.2.1 獎勵條件
(1)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2)發現重大設備缺陷和安全隱患,避免人身傷害、一般及以上設備、火災事故。
(3)搶險救災,防止事件擴大,使職工生命和企業、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
5.3.2.2 獎勵標準
(1) 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依據有關評選規定執行。
(2) 避免群傷、群亡,獎勵10000—20000元;
(3) 避免人身死亡,獎勵5000—10000元;
(4) 避免人身重傷,獎勵2000—5000元;
(5) 防止人身傷害和未遂,獎勵500—2000元;
(6) 避免重大設備損壞事故,獎勵5000—20000元;
(7)避免一般設備損壞事故,獎勵500—5000元;
(8)處理主機事故準確果斷,避免發生重大損失和事故擴大,獎勵500—10000元;
(9) 處理輔機設備準確果斷,避免發生損壞和事故擴大,獎勵200—5000元;
(10)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獎勵2000—10000元;
(11)避免一般火災事故,獎勵500—2000元;
(12)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獎勵200—2000元;
(13)發現主機缺陷隱患,獎勵200—2000元;
(14)發現重要輔機缺陷隱患,獎勵200-1000元;
(15)發現一般輔機缺陷隱患,獎勵50—500元;
(16)文明生產治理標準高,效果好,獎勵200-2000元;
(17)安全設施治理標準高,效果好,獎勵200-2000元;
(18) 標準化作業和安全管理規范或有創新加獎200-2000元;
(19)在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經自備電廠相關部室和廠領導研究通過后,給予重獎。
5.4 懲罰內容與額度
5.4.1 特大事故:
執行《中電投蒙東能源集團公司發電事業部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相關內容。
5.4.2 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
執行《中電投蒙東能源集團公司發電事業部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相關內容。
5.4.3 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執行《中電投蒙東能源集團公司發電事業部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相關內容。
5.4.4 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與重傷合計達3—9人的事故:
執行《中電投蒙東能源集團公司發電事業部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