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結合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組織開展監測資料的分析工作。監測資料分析應當突出趨勢性分析和異常現象診斷,對大壩的關鍵監測項目,應當提出運行警戒值。
??? 第二十一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或大壩主管單位應當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電監安全[2006]38號)向大壩中心等有關單位報送大壩安全監測信息。
??? 當發生地震、非常洪水或其它可能影響大壩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加強巡視檢查,增加監測頻次(必要時增加監測項目),分析監測數據,評判大壩運行狀態,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 第二十二條? 監測設備的封存、報廢,監測項目、測點、頻次和期限的調整,應當由水電站運行單位提出、大壩主管單位審查,經大壩中心確認后實施。
??? 第四章? 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
??? 第二十三條? 監測系統在系統功能、性能指標、監測項目≮設備精度及運行穩定性等方面不能滿足大壩運行安全要求的,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更新改造。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應當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
??? 第二十四條? 監測系統更新改造設計工作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承擔,也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 第二十五條? 監測系統更新改造施工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過程中,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派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人員全過程參與。
??? 第二十六條? 更新改造的監測系統經過一年試運行后,大壩主管單位(或水電站運行單位)方可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將監測系統更新改造的設計、審查、安裝調試、試運行、竣工驗收等相關技術資料報大壩中心備案。
??? 第五章 安全監督管理???
??? 第二十七條? 電監會負責全國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電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建設單位、大壩主管單位、水電站運行單位等執行國家有關大壩安全監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二十八條? 大壩中心負責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技術監督服務,主要職責是:
??? (一)指導建設單位、大壩主管單位、水電站運行單位等開展大壩安全監測工作;
??? (二)分析、處理報送的大壩安全監測信息,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置建議,并通報電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
??? (三)定期發布全國電力系統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測工作情況;???
??? (四)負責組織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人員的培訓。???
???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997年原電力工業部頒發的《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規定》(電綜[1 997]5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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