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安全監察部門的職責
㈠監督廠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進行監察。安監人員經常深入現場查閱有關生產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調查,按規程規定認真做出處理。
㈡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監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機具、登高工具的定期試驗工作。
㈢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
㈣組織事故調查,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分析、處理和統計報告工作。
㈤ 組織編制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執行。
㈥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或隱患,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下達《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解決。
㈦ 監察現場培訓計劃的執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學習、考試和反事故演習。
㈧ 對廠屬各單位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㈨ 監督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發放與使用。
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察人員職權
㈠ 參加新建、改建、擴建、更改工程和技術革新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和竣工驗收。
㈡ 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㈢ 發生事故后,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調查和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索取原始資料,并拍照(錄)事故現場。
㈣ 對事故的認定、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并向上級直接反映。對隱瞞事故或阻撓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㈤ 有權提出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給予表揚或獎勵;有權對事故過失人員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章? 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廠所有發包工程,都必須由我廠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簽訂書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須具體規定發包和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明確雙方安全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發包方(廠)安全責任
㈠對承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確認符合各項安全要求。
㈡開工前對承包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進行全面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和資料。
㈢在危險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在可能造成爆炸、觸電、機械傷害、燒燙傷等事故或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時,發包方(廠)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廠)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并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設監護人。
㈣落實合同中規定的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措施、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三十條 承包方安全責任
㈠開工前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其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
㈡復雜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定單獨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
㈢現場施工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發包方頒發的安全、文明生產的規定。
㈣開工前對施工設備、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
㈤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㈥承包單位負責人對發包單位安監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㈦承包單位對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及時報告我廠安監部門。
第三十一條 我廠的安監部門發現承包單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況,有權糾正或立即停止工作。
第三十二條 招用的特種作業人員(電工、司爐工等)必須經地方勞動部門或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管理和勞保發放上應與我廠正式職工同等對待。
第三十四條 分場、班組嚴禁對外發包或承包工程。職工嚴禁私自承包工程。
第三十五條 凡列入我廠的單項工程、大修、更改、基建項目,在施工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后,認真貫徹執行。開工前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保證安全。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獎勵;對在工作中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等造成事故者應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廠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獎和發現設備重大缺陷獎。
第三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事故者,除扣除已發獎金外,還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手工工具的安全技術規則
電動工具操作的安全規則
低壓(380V/220V)帶電工作安全操作…
檢修電力電纜安全操作規則
內、外線路安裝及維修安全操作規則
變、配電安操作規則
施工用電及現場消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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