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施工安全措施補助費、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列入施工承包合同價,由施工承包商提出使用申請,經監理審核,建設單位批準后,在概算范圍內實報實銷,發生的費用最終列入工程決算。
??????? 第八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承包商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施工安全措施補助費、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構成、支付方式及使用要求、以及使用管理和考核等條款。
??????? 第九條 實行工程分包、勞務分包的,仍由施工承包商統一管理和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補助費、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承包商對《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規定(試行)》在施工現場的最終實施負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約定。
??????? 第十條 施工承包商負責編制工程項目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含文明施工措施計劃),并抄報監理承包商審核,經建設單位批準后實施。
???????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經審核的工程項目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際需要,及時向施工承包商支付(或報銷)施工安全措施補助費、文明施工措施費,并對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 第十二條 監理承包商應當對施工承包商施工安全措施補助費、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及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施工承包商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或未按《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規定(試行)》開展文明施工活動,或將施工安全措施補助費、安全文明施工費挪作他用的,要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不及時整改的,監理承包商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并有權拒絕核簽施工承包商相關費用的支付申請。
??????? 第十三條 施工承包商應確保施工安全措施補助費、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
??????? 施工承包商負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如安全設施、文明施工設施的制作(購置)、安裝、使用、日常管理和維護等工作。
??????? 第十四條 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對施工安全措施補助費、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而引發事故的,追究相關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電網公司基建部負責解釋。
???????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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