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安全措施
4.1 安全技術措施
4.1.1 在編制施工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可根據施工具體項目或分段編制),經單位領導批準后與施工同步執行。
4.1.2 在保證安全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的計劃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應由安監職能部門確認后方可購置。
4.1.3 在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時,必須完成下列技術措施:停電(斷開電源)、驗電、掛接地線、裝設遮欄和懸掛標示牌。
4.2 安全組織措施
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和現場看守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制度,工作終結、驗收和恢復送電制度。
4.3 安全施工措施
4.3.1 所有建設與改造工程必須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須在開工前向全體施工人員交代清楚,否則不得開工。
4.3.2 重要的臨時設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多工種交叉作業、重大起重運輸作業、在運行區域內的帶電作業等工程,都必須在施工前編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實專責人負責,并經單位領導及有關部門批準后嚴格執行。
執行過程中應有專人把好安全關。
4.3.3 技術人員在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時,必須明確指出該項工程的主要危險點,并有針對性的采取防護措施。
4.4 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嚴格執行南方電網公司制定的“農村電網和縣城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現場安全措施”。
5 安全檢查與例行工作
5.1 南方電網公司、各項目法人單位將不定期對安全施工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5.1.1 檢查安全責任制: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實了安全施工責任制;是否做到了“五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
5.1.2 檢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執行了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各級安全機構是否發揮了基本功能。
5.1.3 檢查施工安全隱患:查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查違章作業,查安全設施及安全標志的設置,查文明施工情況。
5.1.4 檢查事故處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過”,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統計和上報。
5.2 建設項目單位應派專人進駐施工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及時反饋安全信息,必要時可下達習慣性違章作業處罰單,并上報有關部門。
5.3 地(市)、縣(市)建設項目委托管理單位每月至少兩次到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質量檢查,發現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5.4 做好下列例行工作:安全例會、安全日活動、安全分析會、開工會和收工會、安全檢查和安全通報。
6 臨時工安全管理
6.1 各單位應制定農村電網和縣城電網改造工程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管理制度,規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6.2 加強對承包方的資質審查,依法簽定施工合同,對達不到安全要求的單位不準參加投標。
6.3 承包方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發包方管理人員或施工監理人員應予制止,并根據合同進行處罰。
6.4 施工單位雇傭的臨時工應辦理用工手續。長期臨時工應經過體檢、安規培訓,考試合格后,依法簽定用工合同,方可錄用、上崗,并建立檔案。對于短期協助挖坑、立桿、放線等工作的農民工,施工單位應與被雇主(鄉、村或個人)簽訂勞動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與培訓。
6.5 臨時工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前,工作負責人應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安全教育,交代清楚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預防措施。當臨時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帶領和監護下進行。短期臨時工要有正式職工帶領工作。
6.6 長期臨時工應納入本單位職工范圍進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應按國家規定和本行業管理標準執行。
7 事故調查處理
7.1 工程建設項目單位應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農電事故調查統計規程》要求,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和設備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和及時上報。對于發生的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兩人以上施工人員重傷和性質嚴重的設備損壞事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南方電網公司。
7.2 工程建設單位要會同施工單位共同作好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本著“四不放過” 的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并形成準確完整的事故報告,向有關方面進行通報。
8 考核與獎懲
8.1 各建設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對農村電網和縣城電網建設與改造安全施工工作制定安全施工目標,定期逐級對施工安全工作進行考核。
8.2 各單位要按照以責論處的原則制定安全施工獎懲辦法,實行嚴格的獎懲制度。對農村電網和縣城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中安全工作成績突出,有一定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責任者進行處罰。
8.3 南方電網公司將不定期對農村電網和縣城電網建設與改造施工安全情況進行通報。
9 附則
9.1 各子公司可按本辦法,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9.2 本辦法用于加強南方電網公司系統農村電網和縣城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內部安全管理,規范安全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9.3 本辦法若與國家頒發的規定相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9.4 本辦法由南方電網公司計劃發展部負責解釋。
9.5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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