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司機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者,必須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2條 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3條 掌握電瓶車的結構原理、完好標準,做到會操作、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
第4條 熟悉電瓶車運行區間內軌道、架線、安全設施等情況,做到不安全不運行。
第5條 電瓶車在運行中要精力集中,電瓶車在過彎道、道岔或風門時要減速行駛,并鳴笛示警,嚴禁用機車頂撞風門。
第6條 電瓶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超速和超負荷運行。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把手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7條 頂車時跟車工應在前方瞭望指揮,否則嚴禁開車。
第8條 電瓶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車。
第9條 發生事故后立即報告調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搶救。
第10條 拒絕違章指揮,制止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電瓶車司機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2條 未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書,無證上崗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不掌握電瓶車的結構原理、完好標準,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不熟悉電瓶車運行區間內軌道、架線、安全設施等情況,導致電瓶車運輸事故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6條 電瓶車在過彎道、道岔或風門時沒有減速行駛,不鳴笛示警,導致撞壞風門或其他事故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電瓶車運行中,司機違反《煤礦安全操作過程》,超速和超負荷運行,司機離開座位時,沒有切斷電動機電源,并將控制把手取下,造成事故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電瓶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不齊全或不完善,造成事故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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