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
1.審票不嚴,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1)站使用的工作票種類與工作內容不符合者。
(2)工作任務內容填寫不明確或遺漏。
(3)不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字跡潦草、模糊不清,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在值班人員許可工作后填寫。
(4)工作票錯漏字需改正時字跡不清楚或使用符號不規范或一般涂改超過3個字。
(5)各類簽名人員不符《安規》要求;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未經有關部門審批者;沒有簽名或簽全名。
(6)安全措施填寫不正確,不具體、不完善(如拉開關和刀閘的名稱,編號不完善,可用簡稱,但必須是統一規定的操作術語,應裝接地線,應設遮欄或標示牌未注明確實地點或數量不足;值班員填寫的安全措施中接地線沒有注明編號)。
(7)由他人增添或變更工作票上的內容時,未經原工作票簽發人同意者。
(8)有關工作票提交值班員的有效時間未按《安規》有關精神辦理。
(9)變更工作班人員、工作負責人及擴大工作任務,未按《安規》有關精神辦理。
2.辦理工作票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1)值班員填寫的安全措施僅寫“同左”或安全措施比《安規》要求降低者。
(2)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補充安全措施,未按照實際情況作扼要說明。
3.沒有辦理許可手續的工作票,或在工作票上雙方簽名不全。
4.未辦理工作票結束手續。
(1)工作結束時未按《安規》要求檢查設備狀況者。
(2)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未簽名,未填寫工作結束時間。
(3)工作票站裝的接地線已拆除,但未寫明拆接地線組數;值班負責人未簽名。
(4)未蓋“已執行”圖章。
5.每日收工未按《安規》指定的工作票交回值班員者。
6.一個工作負責人手中有一張以上的工作票,或一個工作班成員在同一時間內允許參加一張以上工作票的工作。
7.工作負責人長期變更或工作長期而未在工作票內簽注者。
8.工作票沒有編號,沒有填寫日期或其他不符《安規》要求的。
9.除上述規定外,違反《安規》及電力部門的其它相關規定也可認定作不合格考核。
10.工作票在保管期(一年)內遺失。
七、操作票、工作票至少應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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