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所有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
1.2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監護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區內,若工作需要現場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準許一名具有實際經驗 或幾人同時工作,監護人須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詳盡指示。
1.3 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部分停電時,安全措施絕對可靠時,方能參加工作班。監護人可根據現場安全條件,施工范圍等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專職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1.4 監護人因故離開現場,應指定能勝任者臨時代替。若監護人長時間離開現場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更換新監護人,兩監護人做好必要的交接。
1.5 任何人發現有違反安全規程和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向監護人提出整改意見,必要時可暫停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配電室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2.1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現場撤出,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負責人執存。
2.2 間斷后繼續工作,不需通過工作許可人。每日工作完畢應清掃并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并將工作票交回值班人,次日復工應得到值班人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重新檢查安全措施后,才能工作。若無負責人和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現場。
2.3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
2.4 工作間斷期間,若緊急需要,可將工作班全體人員已經離開的工作地點的確切情況通知工作負責人,在得到明確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并應采取下列措施:
(A)拆除臨時遮攔,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攔,摘掉“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
(B)所有通路必須有專人守候,以告訴工作班人員“設備已經合閘送電,不得繼續工作”。守候人員在工作票未收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2.5 檢修工作結束,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應按下列條件進行:
(A)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B)收回所有工作票,拆除臨時遮攔,接地線和標志牌,恢復常設遮攔。
(C)工作負責人和操作人員全面檢查無誤后,才可進行加壓試驗。
(D)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
2.6 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轉移手續,但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清楚交代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2.7 全部工作完畢,應清掃、整理現場,負責人應先周密檢查,然后交待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并與值班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經雙方答復后,工作票方告終結。
2.8 結束的工作票,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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