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外來施工單位管理。外施工單位指分公司以外的單位。除按以上第三至第六條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工程開工前,外施工單位須憑工程主管單位出具的安全考核證明(該證明須復印一份報生技部),到變電部辦理“進站施工許可證”。未取得“證”者,一律不準進站工作。
(2)作業人員持“進站施工許可證”,并佩帶胸前,方可進入變電站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3)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對作業人員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管理,施工過程必須實現嚴格的工作監護。
(4)如果施工超出承包合同所規定的范圍,必須由施工單位重新擬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發包方負責人同意后,由有關單位實施完善,方可施工。
(5)工程施工結束后,外來施工單位應把作業人員“進站施工許可證”收回,統一交變電部注銷。
第八條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1)作業人員應自覺遵守變電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落實防火、防觸電、防高空墜落的安全措施。
(2)作業區域與帶電設備區域須設置網狀安全圍欄。
(3)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持有上崗證。
(4)動火工作必須嚴格按動火工作管理制度,辦理相應級別的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手續應齊全、符合要求,安全措施必須正確完善,動火工作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到位。
(5)現場的消防設施、器材應完好可用,滅火器材使用后要進行登記,并通知主管部門及時調整和增補。
(6)凡移動防鼠擋板,須事先征得值班負責人的答應,防鼠擋板一旦移開,其門口應有移動擋板的班組派員負責看守,直至恢復為止。在增放電纜、需開挖電纜溝隔墻洞穴的工作場地,須有人在場看守,遵循“誰施工、誰負責恢復”的原則,謹防小動物事故的發生,并須符合電纜防火規定。
(7)現場施工用電,執行原電力部頒發的《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分公司制定的《施工現場臨時電源管理規定》的規定。
(8)在站內作業的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防止觸及電氣設備或碰撞構支架;與生產工作無關的車輛不準進入生產區域;特種作業車輛應專人監護;嚴禁在變電站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
(9)作業現場必須保持清潔,做到“三不亂”(電線不亂拉;管道不亂放;雜物不亂丟),工作結束后應清理現場油污、雜物等。
(10)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巡視、檢查時,如發現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行為,應及時指出,限期改進。
(11)進入變電站生產現場的人員,一律必須戴安全帽;電氣工作人員必須穿合格的工作服。凡不符合要求者,當值運行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
第九條本規定解釋權屬生技部。各單位部門在執行中若發現問題,請立即向生技部反映。
第十條本規定于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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