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發生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電網事故和火災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做以下處罰:
1.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廠籍,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車間領導及班組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事故責任單位廠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5.發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內重復發生責任性重大事故,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12條? 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做以下處罰:
1.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車間領導及班組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4.對事故責任單位廠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13條? 發生人身死亡事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做以下處罰:
1.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車間領導及班組長給予行政警告或記大過處分。
4.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或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理。一年內發生兩起人身死亡事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14條? 對本章未提到的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應參照以上條文作出處罰。
第15條? 事故責任者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16條? 發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性質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單位上級主管領導要在一個月內作出專題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br />
第四章?? 附??? 則
第17條?? 本規定中有關事故的定義和事故責任的劃分按國務院、勞動部的有關法規和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18條? 對職工的獎勵和處分按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19條? 本規定只規定了對人身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方面的處理,根據本單位的情況另行規定。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可以并處。
第20條? 上述獎懲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虛假或隱瞞事故情節的,一經查實,除撤消獎勵、加重處分外,還要對有關領導人員通報批評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21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XX水電站.
第22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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