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規范安全防護裝備的職責、內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范圍內的所有安全防護裝備。
3. 引用標準 3.1《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家電力公司發布 1996-05-01實施) 3.2《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原電力工業部發布 1996-01-01實施)
3.3《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原能源部發布 1992-09-01實施)(變電所部分)
3.4. 《電業安全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電安生 (1994)227號
4. 定義 安全防護裝備是勞動者在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所配備的裝備和工器具。防護裝備如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防砸鞋、耐酸(堿)手套,橡膠耐油手套、防護眼鏡、耳塞、鉛服等。工器具如防墜器(速差器)、攀登自鎖器、漏電保護器、絕緣棒、絕緣夾鉗、驗電筆等。
5. 職責
5.1.倉庫人員負責保管、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物資供應部門負責防護裝備的采購,驗收、檢查、報廢等工作,并進行定期試驗,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安全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5.3.安全部門負責審批計劃和選擇廠家、型號等。
6. 管理內容和辦法
6.1.采購必須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和零部件。
6.2.驗收、檢查、試驗
6.2.1需驗收、檢查、試驗的安全工器具。
6.2.1.1.新購置的應進行抽檢;
6.2.1.2.經過檢修或更換零部件;
6.2.1.3.存在疑問或使用沒有把握的;
6.2.1.4.存放時間較長或新轉入的;
6.2.1.5.已經檢驗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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