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合理設計、布置、施工供配電網絡及變電所,滿足電氣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復雜或干擾較大的施工作業區和道路交叉處以及臨時性工程的配電線路設施,應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倒桿、斷線、車輛掛線或撞桿等事故的發生。應嚴格按有關電氣安全施工與安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對變電所、輸配電網絡進行施工作業和運行管理,保證安全可行供電。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中的勞動、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以控制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發生。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設計、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和部門都應在項目建設各階段中嚴格執行“三同時”的原則。
第二十條 在工程施工階段,發生人身傷害、機械設備事故后,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按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安全工作的檢查交流
1、施工承包單位等合同單位應各自進行周、月、季檢查,半年交流,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監理單位或主管部門參加。
2、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有關單位和部門,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和總結。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施工條件,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不得從事施工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施工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施工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投資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施工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參建單位應當為其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二十七條 各參建單位應當為其從業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章 規程制度
第二十八條 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在貫徹中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區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管理規定、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獎懲規定,安全檔案管理規定等。
第三十條 各級領導人員應以身作則,在施工中認真總結經驗,對規程制度執行中發現的新問題要及時研究并對規程進行補充或修訂,避免安全生產在規章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第三十一條 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的安全施工規章制度不得與上級部門規定相抵觸,不得降低上級的安全要求。
第五章 安全監督
第三十二條 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安全監督機構和人員
1、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經理為業主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負責人,負責施工安全的全面管理。
2、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工程部負責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其業務受區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及水電建設部的領導。
3、設立不少于一名的專職安全員,長期駐工地管理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條 安全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職責
1、監督施工單位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安全施工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進行監督。
2、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重點監督施工單位對施工起重機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驗。
3、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檢查,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
4、參加或協助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
5、定期和不定期總結分析安全施工中的薄弱環節和不安全傾向性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意見。
6、對監督檢查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和隱患,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記錄,并向有關單位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限期解決。
7、監督各參建單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發放和使用。
8、及時用快報、通報、錄像等手段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并向區公司及有關單位、部門反饋事故信息。
9、對各參建單位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六章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機械設備事故。
第三十五條 凡發生死亡、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事故發生單位應快速上報區公司水電建設部和生產經營部,同時報監理單位。
第三十六條 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報區公司水電建設部和生產經營部,同時報縣安監部門、監理單位。
第三十七第 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三十八條 在較大及以上等級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告時限的,由事故調查組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與結案,必須嚴格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原則和合同規定進行。監理單位參加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作為確定人身傷害事故等級依據的受傷程度、經濟損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別按勞安字(1991)23號GB672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和GB6442-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一條 安全施工工作實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并設立獎勵基金,對在安全施工中做出顯著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獎勵;對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等造成事故者,應給予處罰。觸犯刑法者,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施工獎勵基金的使用應由公司安監部門根據企業的安全施工獎懲制度負責審核。
第四十二條 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應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安全施工獎懲制度。獎懲要和安全責任制密切掛鉤。
第四十三條 安全施工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可按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用于調整區公司與區公司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有關合同單位內部安全管理關系和規范安全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水利電業有限公司。
手工工具的安全技術規則
電動工具操作的安全規則
低壓(380V/220V)帶電工作安全操作…
檢修電力電纜安全操作規則
內、外線路安裝及維修安全操作規則
變、配電安操作規則
施工用電及現場消防管理辦法
配電室、水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配電房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廠安全用電規定
停送電安全管理制度
電線電纜安裝標準規范
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制度
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