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權:
1.有權制止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2.在事故調查中對事故分析與事實不符或對責任者處理不當時,有權提出否決性意見,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對隱瞞事故、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以及對事故的分析、認定與領導意見不一致時,有權向上級反映。
3.有權對在安全生產上做出貢獻者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對事故過失人員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提出處理意見。
安全管理人員屬企業的生產人員,享受同級生技人員的待遇,各級行政領導要給予積極支持,使其真正有職有權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職工是企業的主人,要對國家和企業的財產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負責。
每個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必須作到:
1.自覺遵守國家、上級及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條例、規程及各項規章制度,自覺遵守勞動紀律。
2.有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揮。
3.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4.及時反映和按規程規定處理一切危及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情況。
5.按要求參加安全生產培訓、檢查及各項安全活動,為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議。
6.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服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電力企(事)業單位主辦的多種經營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均應成立以行政正職為主任(組長)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領導所屬企業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多經企業要根據電力工業部《關于安全工作的決定》,結合各自的規模及行業特點,設置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派任資質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隊伍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四條從事工業生產、建筑安裝的多經企業,其規模在500人以上的應成立安全管理機構,100人以上的應有專職安全員,不足100人的可設兼職安全員。
第十五條企業的車間(隊)、班組、店堂、倉庫、攤點均應有專職或兼職的安全員。企業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網絡,形成強有力的安全管理體系。
手工工具的安全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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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380V/220V)帶電工作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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