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條 發生一次3人以上輕傷事故,責任劃分按照附件5相關條款執行;發生3人以下輕傷事故由基層單位自行處理,處理結果上報安監局備案。
??????? 第十三條 發生重傷以上人身傷亡事故時,責任劃分按照附件5相關條款執行。
??????? 第十四條 年度內責任單位累計發生2人死亡事故,領導班子處罰按照附件5相關條款執行。
???????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對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達到1500元以上時,予以通報批評,并一次性待崗培訓7天。待崗培訓期間,按公司規定發放待崗培訓工資。同時,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 第十六條 不安全行為當事人同時表現出多項不安全行為時,給予合并處罰。
??????? 第十七條 公司所屬單位發生非主要責任事故時,按本辦法降低一個等級處理。
??????? 第十八條 當事故符合上述多個標準時,按就高原則予以處罰。隱瞞事故被舉報經調查屬實者,上升一個等級處理。一個年度內再次發生同類事故,上升一個等級處理。
??????? 第十九條 發生死亡事故,地方安全監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高于上述標準時,執行地方處罰標準。
??????? 第二十條 承包商施工期間發生非人身傷亡事故,造成甲方設備設施、工具損壞的,除照價賠償外,同時對施工單位處以1-10萬元的罰款;
??????? 發生1人重傷事故,扣除安全風險保證金50%;發生死亡事故,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同時按照所簽訂安全協議對承包商進行處罰,扣除全部安全風險保證金并清退。對事故認定依據本辦法附件5進行處罰。
??????? 未盡事宜按照建設單位與承包商簽訂的《安全協議》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一條 外部專業化服務單位的日常安全監察、事故處理比照承包商進行處罰。
??????? 第二十二條 地面單位發生人身、非人身事故參照本年度《安全責任狀》處罰標準執行。
??????? 第二十三條 獎懲標準詳見附件。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名詞術語解釋:
??????? (一) 當事人:指不安全行為人。
??????? (二) 危險源管控責任人:指對已辨識出的危險源(或隱患)有直接管理職責的人員。
??????? (三) 危險源監管責任人:指監督和指導危險源管控責任人、不安全行為當事人,使危險源、不安全行為管理標準和管理措施落實到位的人員(一般為當事人或危險源管控責任人的直接上級,可同時包括帶徒師傅、班長、帶班隊長、隊長以及相關單位領導)。
??????? (四) 管理責任人: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管理人員。
??????? (五) 直接責任人: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 (六) 主要責任人: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 (七) 分管領導:指按照事故調查原因、責任分析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崗位職責分工,對事故應負管理責任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 (八) 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指事故單位第一行政負責人。
??????? (九) 單位其他領導:指單位除第一行政負責人、分管領導外的其他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 (十) 責任單位:指煤礦、廠(處)、中心等公司二級單位。
??????? (十一) 責任區隊:指生產區隊、車間(站)等。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的認定以事故調查報告為準。
??????? (十二) 一級非人身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 礦井供電、供排水、供暖、洗選裝車、生產設備事故影響礦井生產54小時以上; 無計劃瓦斯濃度超過3%;冒頂、透水影響綜采工作面生產120小時以上。
??????? (十三) 二級非人身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上,100萬以下;高瓦斯礦井主扇無計劃連續停風10分鐘以上,瓦斯礦井主扇無計劃連續停風20分鐘以上;井上下瓦斯抽放泵無計劃停止運行15分鐘及以上,并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無計劃瓦斯濃度超限,且小于等于3%,持續時間5分鐘及以上;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數據中斷2小時及以上、通訊系統中斷30分鐘及以上;冒頂、透水影響綜采工作面生產72-120小時(掘進工作面72小時以上);礦井供電、供排水、供暖、洗選裝車、生產設備事故影響礦井生產6-54小時(影響綜采系統生產36小時以上);洗選裝車系統設備事故影響本系統生產48小時以上。
??????? (十四)? 三級非人身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下;正常切換主要通風機時間超過10分鐘;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時間5分鐘以上;礦井供電、供排水、生產設備事故影響綜采系統生產8-36小時;冒頂、透水影響綜采工作面生產8-72小時;洗選裝車系統設備事故影響本系統生產4-48小時。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區間”內數字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
??????? 第二十七條 公司范圍內所有安全獎懲必須遵照本辦法執行。公司其它安全獎罰標準若與本辦法相抵觸時,遵照本辦法執行。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神東煤炭集團安監局。
???????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神東煤炭集團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神東2013〔293號〕)同時作廢。
???????
???????
公司安全標識牌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
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獎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生產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