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十一)勞動者出現中暑時,立即對中暑勞動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并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癥處理;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
???????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并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 (四)用人單位采取降溫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生產特點無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 第七條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高溫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 第八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 第九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 第十一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
???????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 (二)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教育,組織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
???????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四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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