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貫徹國家和電力部門相關規程制度,保證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經濟損失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第3條 本規定適用于安全事故調查,但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除外。
第4條 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5條 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6條 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工程項目部或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現場。
第7條 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7.1立即將所發生安全事故情況,報告上級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7.2 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8條 安全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8.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8.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8.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8.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5事故報告單位。
第9條 公司安委會得知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收集證據的工作。
第10條? 公司安委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安全事故現場勘查工作。?????
公司安全標識牌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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